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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铁路路货货物物装装载载加加固固规规则则
铁货字[1981]第1792号
1981年11月1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货物装载、加固和货 满载工作,是铁路运输组织工作
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保证货物、 辆的完整和行 安
全,充分利用货 载重力和容积,安全、迅速、合理、经济地运输
货物,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对铁路运输的需要。
第2条 货物装载、加固和货 满载是技术性较强的工作。各部
门应加强领导,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努力提高装载加固质量。
各部门必须重视技术业务教育,及时总结装载加固实践经验,
不断提高技术业务水平。
各装 单位应建立和健全装 岗位责任制,并坚持装 从严的
精神。在使用 辆、选择加固材料、确定装载和加固方法等方面,
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3条 货 是铁路的重要运输设备,是国民经济各部门共用的
运输工具。因此,各装卸 单位必须建立爱 制度。对易于损坏
辆的装卸机械、设备和装卸作业方法,必须采取措施迅速加以改
进。
由于装卸作业损坏的铁路 辆,应按铁道部有关规定赔偿。
第4条 铁路与发、收货单位应加强协作,共同研究改善货物包
装,改进装载加固方法,并订立合同,互相制约,共同遵守。
第5条 本规则未规定的装载、加固方法及加固材料,可由铁路
局与发货单位在确保运输安全的条件下组织试运,通过试运总结经
验。跨局时,必须报铁道部批准。
第二章 货物装载加固的基本技术条件
第6条 货物装载与加固的基本要求是:必须保证能够经受正常
的调 作业以及列 运行中所产生的各种力的作用,以便保证货物
在运输的全过程中,不致发生移动、滚动、倾覆、倒坍或坠落等情
况。
装载货物选择 辆时,应遵守货 使用限制表及有关规定。
第7条 货物装载的宽度与高度,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机
辆限界,或特定区段装载限制。
装载货物的重量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货 标记载重量,
货物的重量应合理分布在 底板上,不得偏重。
第8条 使用有端、侧板的平 、砂石 装载长度或宽度超出
底板的货物,可将端、侧板放下,需用铁线与 体捆绑牢固,不得
影响提钩杆的正常使用和压住 钩。
一件货物宽度等于或小于 底板宽度时,允许突出端梁300毫
米;当货物的宽度大于 底板的宽度时,允许突出端梁200毫米。
超过此限时,必须使用游 。
第9条 装载成件包装货物时,应排列紧密、整齐。当货物的高
度或宽度超出侧板时,应层层压缝,四周货物倾向中间,并予加固
(不得以篷布代替加固材料),两侧超出侧板的宽度应该一致。装
载袋装货物,捆扎袋口应朝向内侧。装载轻浮货物时,除用绳索交
叉捆绑外,对超出侧板的货垛四周或四角的货件,应用绳索串联一
起捆绑牢固或在货 两端用挡板 (壁)、支柱等加固。
第10条 货物重心的投影应位于 底板的纵、横中心线的交叉
点上,特殊情况下必须位移时,横方向位移不得超过100毫米,超
过时,应采取配重措施。纵方向位移时,每个 辆转向架所承受的
货物重量不得超过货 标记载重量的二分之一,并且两转向架承受
重量之差不得大于10吨 (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11条 重 重心高度从钢轨面起算,一般不得超过2000毫
米,超过时,可采取配重措施,以降低重 重心高度。否则应限速
运行。限速运行时,由装 站以文电向分局请示,分局以电报批
示。跨分局 (局)运输时,并抄给有关分局和铁路局。
重 重心高度的计算方法见附件三。
第12条 使用铁线或钢丝绳加固捆绑货物的一般要求
1.捆绑在货物上的拴结点,在条件许可时,应在货物重心高度
相等处;
2.铁线拉牵形状应成八字形、倒八字形、交叉捆绑或下压式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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