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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行业消防知识讲座 一、消防基础知识 一、消防基础知识 1、火灾的概念及分类、分级 2、燃烧的条件 3、常见火灾原因 4、高层建筑火灾特点 1、火灾的概念及分类、分级 火灾的定义:在时间和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火灾分A、B、C、D、E、F六类。 A 类火灾:固体物质火灾。这类物质通常具有有机物性质,一般在燃烧时能产生灼热的余烬。 B 类火灾:液体或可熔化的固体物质火灾。如汽油、煤油、原油、甲醇、乙醇、沥青、石蜡火灾等。 C 类火灾:气体火灾。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乙烷、丙烷、氢气火灾等。 D 类火灾:金属火灾。指钾、钠、镁、钛、锆、锂、铝镁合金火灾等。 E 类火灾:带电火灾。物体带电燃烧的火灾。 F 类火灾;烹饪器具内的烹饪物(如动植物油脂)火灾。 火灾的分级: 火灾按照一次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受灾户数和直接财产损失、火灾等级划分为 特别重大火灾(死30人及以上、重伤100人及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亿元及以上) 重大火灾(死亡10-29人,重伤50-99人,直接财产损失50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 较大火灾(死亡3-9人,重伤10-49人,直接财产损失10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 一般火灾。 2、燃烧的条件 燃烧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可燃物、助燃物、着火源 4、高层建筑火灾特点 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有以下特点: 1、火势蔓延快,途径多。高层建筑内电梯井,各种管道比较多,发生火灾能很快形成“烟囱效应”,造成火灾扩大蔓延。 2、人员疏散困难,伤亡严重。由于高层建筑比较高,火灾时,人员要安全撤离建筑物,需要很长的时间,再加上火灾时,人员极度恐慌,造成疏散困难。 3、火灾扑救困难。由于高层建筑比较高,发生火灾后,消防车很难到达,只能靠内部的消防设施扑救。火灾扑救相当困难。 4、易燃合成材料多,燃烧猛烈。为了减轻结构自重,方便建筑上的空间布局和室内装饰的美观,不少高层建筑大量使用了可燃、易燃的建筑装饰材料和涂料,这些材料不仅易燃,而且燃烧后能释放毒气,造成人员中毒死亡。 二、消防法规常识 1、《消防法》有关要求 原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由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于1998年4月29日通过,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新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由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新老消防法均有此规定) 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新消防法)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 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第十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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