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理工大学学违纪处分条例.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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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理工大学学违纪处分条例

青岛理工大学文件 青理工校发〔2005〕10号 青岛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2005年7月14日校务会通过)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学生违反学校校规、校纪,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分五类:(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二条 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进步表现,经本人申请,可按期解除;有立功表现,可提前解除;表现差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毕业班学生,毕业时察看期不满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按结业生派遣;察看期满,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对其工作表现,写出考查意见,经学校审查,若确有进步表现,可解除察看,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自处分做出之日起生效,限五个工作日离校。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者,由学校保卫部门会同学生所在学院执行。 第四条 对违反校规校纪尚不够纪律处分的,给予批评或通报批评。 第五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等司法部门刑事、行政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包括缓刑)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行政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被治安警告或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六条 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经教育,对其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改正者,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七条 具有抢夺、敲诈勒索、偷盗、诈骗公私财物行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除退还赃物外,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偷盗、诈骗价值在800元以下(含800元)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偷盗、诈骗价值在8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经公安保卫部门依法确认有偷盗行为,盗窃未遂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在校期间两次以上(含两次)违反第七条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为违反第八条错误者提供条件、作伪证和窝藏赃物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凡结伙违反第七条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对破(损)坏公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过失损坏公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或造成较大损失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破坏公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损失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在校内外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对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校纪校规执行公务,经劝阻不听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不遵守校园秩序、不听劝阻寻衅滋事,用语言、行为或其它方式挑逗、侮辱侵害他人,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参与斗殴或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斗殴事态扩大,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凡殴打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因打架斗殴致人人身伤害者,除应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外,殴打他人并致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殴打他人并致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为他人作伪证者,给予警告处分;参与斗殴且作伪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对策划、唆使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为他人斗殴提供器械,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对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威胁恐吓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聚众斗殴或纠集校外人员入校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凡持械殴打他人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十一)聚众围攻、侮辱、殴打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因打架斗殴受到公安机关处罚者,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处理。 第十条 对赌博者,除没收赌具、赌资之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无论用任何赌具、以任何形式进行赌博的,一经查实,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为他人提供赌具、赌物的,给予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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