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基桩量检测工作实施导则.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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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基桩量检测工作实施导则

PAGE PAGE 1 青岛市基桩质量检测工作实施导则 第一章 总 ?则 1.1 为确保基桩(地基的桩基)工程质量,为设计和工程分部施工验收提供可靠依据,桩基质量检测工作应按照技术先进、操作规范、数据准确、评价正确的原则,满足《建筑地基基础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的要求。依据《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等现行技术标准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基桩质量检测工作实施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1.2《导则》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适用。凡在我市从事基桩质量检测工作的检测机构必须取得地基基础工程专项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工作。计量认证合格证书须在有效期内。 1.3从事基桩质量检测工作的所有检测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必须经国家、省建设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在我市备案的人员。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测机构内兼职。 1.4基桩质量检测使用的检测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和使用参数应符合《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的规定,所用计量器具应经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1.5“基桩质量”是指《建筑地基基础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中的主控项目“桩体质量(桩身完整性)”和“承载力”。 第二章? 基 本 规 定 2.1 基桩质量的检测方法包括检测桩身完整性的低应变法、高应变法、钻芯法和声波透射法,检测承载力的静载试验、高应变法。静载试验又分为竖向抗压试验、水平试验和竖向抗拔试验。 2.2 基桩质量检测应严格执行《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中的各强制性条文规定。 2.3评价桩基的质量应经过桩身完整性检测和承载力检测。具体工程的检测内容及采用的检测方法应满足《建筑地基基础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的要求。 2.4 桩身完整性检测的结果评价,应按照《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表3.5.1的原则,依据各种具体方法的实测数据和特征并参考勘察、设计和施工等资料综合分析。 2.5 承载力检测的结果评价,应符合设计所采用的规范要求。设计所采用的规范要求不明确时,应符合《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的要求。 2.6 检测工作程序应按《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图3.2.1(检测程序框图)进行。 2.7 检测前的主要准备工作 2.7.1 调查、收集资料的内容: 1.设计文件要求和委托方的检测目的; 2.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名称; 3.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基础设计图纸、基础施工记录等,及施工中出现的异常情况; 4.工程的场地环境条件。 2.7.2 根据有关规范的规定及设计文件要求和委托方的检测目的,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确定检测方法,制定检测方案。检测方案应具有可操作性,并明确以下内容:工程概况、检测目的、检测方法及其依据的技术标准、检测数量、被检桩(点)的位置、参加的检测人员、计划检测工期、采取的安全措施,所需配合机械及其对场地要求等。 2.7.3 检测前应检查仪器、设备,确保正常运行。 2.7.4 检测场地的道路、供电等满足检测要求后,检测设备方可进场。 第三章? 检 测 方 法 3.1? 静载试验 3.1.1静载试验的试验目的是确定基桩承载力。为工程提供设计依据的试验应加载至出现极限荷载,为工程提供验收依据的试验应加载至不少于设计要求的承载力特征值的2倍。 3.1.2竖向抗压静载试验的加载方法采用慢速维持荷载法,维持荷载的精度不大于每级加载增量的±10%。 3.1.3常规静载试验反力有锚桩反力、压重反力、锚桩压重联合反力三类。静载试验仪器、设备、试验反力的安装除必须满足《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第4.2.1-4.2.5款的规定外,还必须符合: 1.反力容量不得小于最大加载量的1.2倍。 2.反力装置应设有足够能力的安全支墩,预防偏心、失稳;压重反力应采用固体、规则形状荷载物(反力容量≤500kN时可使用袋装砂、土),全部压重反力应于检测前一次整齐码放到位。 3.对大吨位(≥10000KN)的静载试验,应增加变形基准的辅助测量。 4.严禁采用静力压桩机或类似的打桩机架作为竖向抗压试验的反力平台装置。 5.作业环境应安全、防风、遮雨,满足计量器具的使用条件。检测人员必需在压重反力装置下操作时,应增加安全监控措施。 3.1.4静载试验应使用具有黑匣子功能的自动控载、自动记录、数据上传的仪器设备。静载试验的原始记录应统一格式,记录内容必须包括: 1.每一观察时刻及其对应的分级(包含加、卸载)荷载值、实际荷载值、各点沉降值; 2.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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