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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为适应国家深化国资国企改革要求,增强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的能力,提高国有资
本运营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和集团公司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专职董事、专职监事,是指公司任
命、聘用的,仅在出资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职务的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专职董事、监事的管理。
第二章管理方式
第四条专职董事、监事列入公司党委管理的职务序列,
按现职企业领导干部进行管理。
第五条专职董事、监事的选聘、评价、激励、培训等
工作由公司负责。
第七条专职董事、监事的日常管理与服务,由公司资
本运营部负责并建立专职董事、监事工作管理制度。
第三章任职条件
第八条专职董事、监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遵纪守法,诚信勤勉,职
业信誉良好;
宏观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国内外市场和相关行业
情况;
(三)具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识人
用人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
(四)具有丰富的管理工作经验,一般应具有公司本部
部门副主任及以上、所属单位领导班子正职岗位任职经历,
并取得良好工作业绩;
(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
素质;
(六)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领导干部管理
规定的其他条件。
聘任和选派
专职董事、监事由公司党委研究确定,根据出
资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结构需要,选择合适人选推荐为该出
资企业的董事、监事。
第十条选派专职董事、监事一般经过以下程序:
(一)对出资企业董事会、监事会进行结构分析,提出
专职董事、监事需求;
(二)按照出资企业董事会、监事会需求,考虑专职董
事、监事的专业结构、年龄结构等因素,提出建议人选;
(三)提交公司党委会议讨论决定;
拟任职的专职董事、监事应当就本人与任职
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向公司
和任职公司发表声明并签署承诺书。
第十二条专职董事、监事在出资企业任期届满需要连
任的,重新履行推荐手续,但在同一企业任职时间不超过两
届。
第五章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专职董事、监事履行以下职责:
(一)专职董事、监事代表公司开展相关工作,受公司
委托行使相关权利,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专职董事、监事依照所任职公司的章程参加所任
职公司的活动,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要求行使职权,就
可能损害公司或任职公司合法权益的情况,直接向公司报告;
(三)专职董事、监事应主动了解所任职公司情况,及
时反映公司动作情况,开展必要的调查研究,并向公司提交
调研报告;
(四)《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专职董事、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可根据工作需要列席任职公司重要会议,可查阅
调研所需的相关资料,可询问相关人员;
(二)参加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并行使相关权利;
(四)在履行职务时报出差待遇,比照任职公司同职级
领导人员的待遇执行,在所任职公司报销;
(五)所派驻企业为专职董事、监事提供必要的办公条
件;
(六)《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专职董事、监事履行以下义务:
(一)诚信守法,遵守集团公司、公司董事、监事管理
规定和公司章程,承担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义务;
(二)踏实履行职责,积极维护公司和任职公司的合法
权益;
(三)勤勉工作,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四)关注任职公司事务,及时了解和掌握足够信息,
在深入研究、分析的基础上,经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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