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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物信息调查技术规程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城市建筑物信息调查的基本规定、调查内容、分类与编码、工作流程、技术准备、信
息调查、数据整理与建库、质量检查与验收、成果提交、更新维护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城市规划、建设、运行和管理中的建筑物信息调查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18316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
GB/T33453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规范
GB/T39409北斗网格位置码
CH/T1001测绘技术总结编写规定
CH/T1004测绘技术设计规定
CJJ/T8城市测量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建筑物building
在固定地点,为使用者或占用物提供庇护覆盖以进行生活、生产或其他活动的建筑实体及与其相配
套的附属设施。
3.2
幢singlebuilding
独立的,包括不同结构和不同层次的建筑物单元。
3.3
建筑物编码buildingencode
按照一定规则赋予建筑物的唯一和可识别的标识码。
3.4
建筑物编码单元codingunitofbuildingencode
对建筑物进行编码的最小单元。通常情况下,一幢建筑物即为一个建筑物编码单元。
4基本规定
4.1坐标系统
坐标系统应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当采用独立坐标系时,应与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建立联系。
1
4.2高程基准
高程基准应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当采用其它高程基准时,应与1985国家高程基准建立联系。
4.3调查日期
调查日期应采用公元纪年,调查时间应采用北京时间。
4.4测量仪器
调查使用的测量仪器应通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校,并在有效期内。
4.5计量单位
本文件中所涉及的位置、高度等计量单位为米,面积计量单位为平方米,应保留两位小数。
5调查内容
5.1空间信息
建筑物的空间信息应包括平面位置和高度:
a)平面位置应采集构成一幢建筑物基底外围边界点的平面坐标;
b)高度应采集建筑物地上高度、地下深度。
5.2属性信息
建筑物的属性信息应包括基本信息、层数及高度(深度)信息、时间信息、用途信息和分层信息,
具体属性信息项及结构应符合附录A规定。
6分类与编码
6.1分类
按建筑物类别和用途两种方式进行分类。
a)按建筑物类别分为地上地下一体的建筑、地上建筑、地下建筑。
b)按建筑物用途分为规划用途和现状用途。建筑物用途分类应符合附录B规定。
1)规划用途:规划部门许可的建筑功能。
2)现状用途:调查时的实际使用用途。
6.2编码
6.2.1编码原则
建筑物编码应遵循以下原则:
a)唯一性:应能对城市建筑物进行唯一标识;
b)兼容性:宜与经纬度网格具有良好的包容关系,应与现有的测绘地理信息数据成果兼容;
c)便捷性:应便于使用计算机对城市建筑物进行组织管理,便于服务自然资源、社会经济相关
业务。
6.2.2编码单元划分
2
建筑物应按幢划分编码单元。
a)权属已划分至幢的:沿用权属幢的单元划分。
b)权属未划分至幢,或未进行权属信息登记的:按以下原则划分编码单元。具体编码单元划分
示例见附录C。
1)建筑物的地上部分与地下部分结构为一体、不可分割的,应划分为一个编码单元;独立的
地上建筑物或独立的地下建筑物应划分为一个编码单元。
2)通过裙房或地下室连通的多幢建筑物,应将每幢建筑物分别划分为一个编码单元;裙房与
地下室应单独划分编码单元。
3)通过空中连廊或地面连廊等相互连通的多幢建筑物,应将每幢建筑物分别划分为一个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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