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三国法学习笔记背诵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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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三国法学习笔记背诵版 PAGE 1 PAGE 1 司法考试三国法学习笔记 国际法的渊源和效力 8.6 8.7 8.12 国际法概念 渊源 国际条约 能作为解决争端的法律依据 (不含判例、国际组织决议、一国涉外法律) 国际习惯 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条约 最主要法律渊源,是当代国际法主要表现形式 国际习惯 构成要素 物质/客观要素 产生于各国反复实践 心理/主观要素 上述重复行为模式被各国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 存在证明 官方文书、实践 (民间文书不行) 国家间+国际组织间+国内 的文件和实践 一般法律原则 填补漏洞,较少被单独使用 法律效力 条约 只约束缔约国 习惯 约束所有国际法主体 原则 国际习惯(强制性约束力)是国公的渊源,国际惯例(任意性)是国私和国经的渊源(如贸易术语) 国际法效力 国际法强制力 通过国家本身或集体行动来实现(集体维和) 国际法VS国内法 国际法优于国内法 国际条约 在国内适用实践 直接适用并优先适用(限于民商事条约) (知识产权条约中应转化的除外) ——国内知识产权水平更高 须转化为国内法才能适用(WTO协议、知识产权条约等) 同时适用(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条约) ——国内法系对公约的细化补充,不冲突 国际法基本原则 概念 属于一般法律原则,构成国际法渊源 都具有强行法性质 主要内容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相互尊重领土完整是主权的最主要内容 不干涉内政原则 内政:是否属于国家管辖权范围,与发生在境内境外无关 若违反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则不属于内政 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 但符合规定可用武力,比如自卫、联合国授权的武力(维和部队)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不等于非武力,自卫仍属于和平手段 民族自决原则 适用于所有民族(但不能对抗国家主权而分离) 但其中独立权,只适用于殖民统治下民族的独立(可打破国家主权)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国际法律责任 8.6 8.7 8.12 国际法主体 主权国家 构成要素 定居居民、确定领土、政府、主权(根本区别标志) 国家 主权豁免 (现状) 绝对 豁免 国家行为不受他国法院管辖 例外:国家放弃管辖豁免 【自愿、特定(1案1放弃)、明确(明示、默示-诉行为)】 默示:主动在外国法院起诉、出庭应诉、反诉、作为利害关系人介入等“诉”行为 (派代表抗议不算,但对事实、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则算) (合同约定法律适用不算) 放弃管辖豁免,不等于放弃执行豁免权 国家主权 限制豁免 (理论阶段) 相对 豁免 《联合国国家及财产管辖豁免公约》 统治行为享有绝对豁免,商业行为没有管辖豁免权(不能放弃) 但仍支持绝对执行豁免权(除非放弃) 国际法 的承认 承认主体 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 承认对象 新国家、新政府、民族解放组织、叛乱团体 (有些领土情势、国际情势、条约也可被承认) 新国家VS新政府:不看承认措辞,看领土是否变更 政府承认一般要求剧烈社会变革(换届选举不算) 性质 单方行为 承认方式 明示承认 ——事实承认是商业性交往,非法律承认,可撤销 默示承认 建立外交关系(互设使馆,含代办处) 正式接受领事 缔结正式政治性条约(双边税收协定不算) 正式投票参加仅对国家开放的国际组织 国际…组织:只对国家开发 世界…组织:可对非国家开放(WTO) 承认后果 实现政府间关系正常化,可以建立外交/领事关系 承认效力溯及至成立时 对新国家承认,原则无法逆转 对新政府承认,视为对旧政府承认的撤销 对叛乱团体承认:承认者中立、交战团体有义务保障承认国的利益 国际法 的继承 条约继承 协议优先,否则只有义务继承与领土有关条约(含界河水资源分配协定) 领土条约 一般情况:按领土划分继承即可 新独立国家:可自主决定 财产继承 不动产 随领土一并继承 动产 领土实际生存原则(与土地最紧密联系,不管实际位置) 档案继承 协议优先,否则适用领土实际生存原则(若不可分割,可自费复制) 债务继承 仅限于国家非恶债(中央政府依据平等条约对其他国际法主体的债务) (不含国家元首的债务!) 合并 全部继承 分离 协议优先,否则公平比例继承 (殖民地)独立 不予继承(协议例外) 国际法意义的独立仅指殖民地独立 政府间 国际组织 联合国 联合国 大会 可讨论任何问题(安理会正在审议的除外) 不是立法机关,只能审议、建议 决议对内部事务有约束力,对外部事项无约束力,只是建议 下设7个主要委员会、2个程序委员会、若干特别委员会 还有人权理事会作为附属机构 1国1票,一般问题1/2通过,重要问题出席国2/3通过 安理会 构成 15理事国——5常和10非常 职能 唯一有权采取行动机构(其他机构决议也由其执行) 决议效力 对当事国、所有成员国都有约束力 表决制度 理事国作为当事国,原则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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