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汇报程序.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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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汇报程序 城郊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汇报程序及调查处理管理制度 各单位、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我矿生产安全管理,强化安全管理责任,明确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责任,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管理程序,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告和处臵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河南煤业化工集团非伤亡和人身未遂事故认定标准(试行)》(河南煤业化工[2009]222号)和《永煤公司关于生产安全事故汇报程序及调查处理有关规定(试行)》(永煤控股[2011]62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城郊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汇报程序及调查处理管理制度》,现予以印发,望认真贯彻并遵照执行。 一、生产安全事故分类 (一)伤亡事故。 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度分为以下三类: 1、轻伤事故。 2、重伤事故。 3、死亡事故。 (二)非伤亡事故。 非伤亡事故,划分为一级非伤亡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和三级非伤亡事故三类。 1、一级非伤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非伤亡事故: 1(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8小时以上,或采区停工3昼夜以上; (2)瓦斯、煤尘燃烧或爆炸; (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50吨(含50吨);(4)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5)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 (6)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24小时以上; (7)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在10米及以上;(8)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在5米及以上;(9)巷道冒顶长度在10米及以上; (10)矿用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及以上;(11)因生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5万元及以上;(12)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超过50万元; (13)地面车间供电中断7天以上或地面中断供电2天以上;(14)主扇风机和分区扇风机停止供风30分钟以上;(15)提升设备的断绳、坠罐、坠箕斗、蹲罐、过卷,大型物坠入井筒; (16)提升设备卡罐8小时以上; (17)运输设备撞车、追尾造成设备严重损坏,斜井跑车,皮带、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18)3千伏级及以上变配电设备误停、误送电;(19)压风机风缸、风包和风管爆炸或着火;(20)主排水系统故障造成泵房进水; 2(21)基建施工企业造成全矿工程停工8小时以上;(22)上级认为应调查处理的其它非伤亡事故。 2、二级非伤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2小时以上,但不足8小时或采区停工8小时以上,但不足3昼夜; (2)井下透水或突水致使淹采掘工作面;(3)采区排水系统故障造成泵房进水; (4)采区或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聚积造成停产8小时以上; (5)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达5米及以上,但不足10米;(6)掘进工作面冒顶达3米及以上,但不足5米;(7)巷道冒顶长度达5米及以上,但不足10米;(8)化工、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但不足5万元; (9)因生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但不足50万元; (10)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 (11)全矿井停电10分钟以上;地面车间供电中断4小时以上至7天,或地面供电中断30分钟以上至2天; (12)矿井主要通风机(含分区通风的扇风机)停风10分钟以上30分钟以下; (13)提升设备卡罐达4小时以上8小时以下;(14)上级认为应调查处理的其它非伤亡事故。 3、三级非伤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三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30分钟至2小时或使采区停工2小时至8小时; (2)通风不良或局扇无计划停运,使风流中局部瓦斯积聚,瓦斯浓度超过3%及以上; (3)矿井主要通风机(含分区通风的扇风机)停风10分钟以下; (4)因水灾迫使一个采掘面停止生产; (5)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米(含3米),但不足5米;(6)掘进工作面冒顶3米以下;(7)巷道冒顶长度5米以下; (8)化工、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0.5~2万元;(9)乘人罐笼卡罐1小时以上,但不足4小时。(10)地面造成车间供电中断1~4小时或地面供电中断10~30分钟; (11)因生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0.5~2万元;(12)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0.1~2万元; (13)因设备故障影响生产(或基建施工)1小时及以上或产量损失200吨及以上; (14)未列入矿井 一、二级非伤亡事故范围的其它非伤亡事故。 4、矿井地面非伤亡事故划分,比照《永煤公司关于生产安全事故汇报程序及调查处理有关规定(试行)》(永煤控股【2011】 623号)中地面生产经营单位非伤亡事故相关划分标准。 (三)人身未遂事故 按事故情节和危害程度分为重大人身未遂事故和一般人身未遂事故。 1、重大人身未遂事故。指事故性质恶劣,情节与历史上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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