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中被害人认识错误的认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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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中被害人认识错误的认定段莉军【期刊名称】《《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年(卷),期】2019(029)005【总页数】7页(P17-23)【关键词】诈骗罪;认识错误;被害人怀疑;判断标准【作者】段莉军【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4一、问题的提出诈骗罪是当今社会常见的犯罪之一,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诈骗罪的形式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自二十一世纪以来,我国电信诈骗数量迅速攀升,不仅对公民的财产安全造成威胁,甚至导致被害人自杀的不良后果。由此可见,准确认定诈骗罪并对其施以相应的刑罚,对于预防诈骗罪的发生以及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刑法》第266条对诈骗罪进行了规定,但表述较为简短。理论上认为,构成诈骗罪既遂的基本环节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完成财产处分行为——行为人或者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1]。从诈骗罪既遂构成来看,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是其客观行为中重要的一环,将行为人欺骗行为与被害人处分行为连接起来,是判断诈骗罪成立与否的关键要素。当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而完成财产处分,行为人构成诈骗罪,但被害人在没有产生认识错误的情况下仍然处分财产或者即使发生认识错误但财产处分并不是由于该认识错误弓I起的,那么,行为人是否应该被认定为构成诈骗罪?同时,由于在具体个案中,被害人并非对行为人所称事实坚信不疑,而是存在怀疑,此时,被害人是否属于诈骗罪中的错误认识?对行为人虚构事实是否发生错误认识应该以个案中的被害人还是以社会一般人为判断标准? 显而易见,对上述问题的回答,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存在争议。而且,该回答对于准确判断被害人是否产生认识错误以及行为人是否构成诈骗罪既遂具有重要作用。基于此,本文尝试从理论上对诈骗罪中被害人认识错误展开分析,以期能够合理认定被害人的认识错误,从而准确判断行为人的诈骗行为,有效打击诈骗罪,保障国家、集体以及个人的财产安全。 二、认识错误的内容(一)认识错误的范围1.对事实的认识错误事实,是指存在于客观世界中的具体事件或者状态[2]。以时间为标准,可以分为过去、现在和将来的事实。因为过去和现在的事实客观存在,其存在真假之分。不言而喻,由于行为人的欺骗,对过去以及现在的事实产生认识错误,属于诈骗罪中的被害人认识错误。存在争议的是,就未来尚未发生事实陷入认识错误,行为人是否构成诈骗罪,理论上观点不一。否定者认为,事实有真假之分,对于未来的事实,因现在无法鉴别其真伪,所以,行为人无法就将来的事传达虚假消息[3]。但也有部分学者持肯定的观点,张明楷教授认为欺骗行为应当包含就将来之事所做的欺骗,行为人虚构将来事实能够使被害人发生认识错误并完成财产处分,例如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宣称自己将来会履行合同,如行为人承诺预交装修定金可以享受七折优惠,结果在收到多人的装修定金后逃走,事后携款潜逃的行为表明行为人在当时对未来之事做出不实陈述[4]63-64。 笔者认为,诈骗罪中被害人认识错误的内容应当包括将来的事实。诈骗罪的本质是行为人通过欺骗行为使被害人产生认识错误并处分财产,从而获取利益。因此,行为人如果虚构尚未发生之事,其程度足以使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并自愿处分财产,该行为就可以被认定为诈骗罪。至于将来事实的真伪,被害人当时是否可以进行判断,不应该影响被害人认识错误的认定。 2.对价值判断的认识错误价值判断是人对事物的一种主观评价,与判断主体直接发生关系,无法客观评价其真假。通说认为,价值判断不能包含于被害人认识错误的范围之内。价值判断与个人的价值观紧密联系,往往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意见,因其不具有客观性,难以对其鉴别真伪,所以不属于欺骗内容。而且,随着现在经济贸易的发展,交易双方的买卖并不总是具备等价性的,刑法不能处罚所有的不诚实行为,因此,对处罚范围进行限缩是必要的[5]。但,也有学者对此持不同的意见,认为认识错误的内容应该涵盖价值判断,只要他人产生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是由于行为人的不实表述引发的,该行为就属于欺骗行为,价值判断虽因人而异,但一个社会却有大体公认的标准,行为人将驾马声称为骏马,高价出让,属于欺诈行为[6]5-6。 价值判断尽管与评价主体的个人价值观相关联,不易鉴别真假,但并不是所有包含有价值判断的陈述我们都应该否认其欺骗性。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促进贸易的发展,允许一定范围内的夸大宣传,可是,并不鼓励任意的虚假陈述。如为了对产品进行宣传,可以进行适度夸大,此种情况一般不构成诈骗,但是,行为人若将原本没有任何功效的产品编造成通过科学实验证明具备良好功效的产品,超出了纯粹的价值判断,能够使被害人产生认识错误[7]34-35。例如,在“杨祖怀等合同诈骗一案”①中,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杨祖怀与多人夸大宣传美容仪器效果,声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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