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解释二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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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解释二 公司法解释二的内容是怎样的?下面是我整理的对于公司法解释二的有关内容,欢迎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2008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讯委员会第1447次会议经过根据 2014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讯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对于修 改对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 为正确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联合审讯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解散和清算案件合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独自或许共计拥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切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许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 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许公司章程规定的比率,持续两年 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许股东大会决策,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 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久矛盾,且无法经过股东会或许股东大会解决,公 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持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 重要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收益分派恳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许公司损失、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撤消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能够见告原告,在人民法院裁决解散公司后,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许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第三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许 凭证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 法院可予以保全。 第四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该以公司为被告。 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该见告原告将其他股东更改加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更改的,人民法院应该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 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该见告其他股东,或许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其他股东或许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许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该着重调停。 当事人磋商同意由公司或许股东收购股份,或许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且不违犯法律、行政法例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不能磋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人民法院应该实时裁决。 经人民法院调停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该自调停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许注销。 股份转让或许注销以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抗衡公司债权人。 第六条人民法院对于解散公司诉讼作出的裁决,对公司全体股东拥有法律拘束力。 人民法院裁决驳回解散公司诉讼恳求后,提起该诉讼的股东或许其他股东又以同一事实和原因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七条公司应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建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建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虽然建立清算组但成心拖延清算的;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许股东利益的。 拥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八条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该实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成员能够从下列人员或许机构中产生: (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依法建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 会中介机构; (三)依法建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 会中介机构中具备有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第九条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 能够根据债权人、股东的申请,或许依职权改换清算组成员: (一)有违犯法律或许行政法例的行为; (二)丧失执业能力或许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严重损害公司或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第十条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该以公司的名义进行。 公司建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建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第十一条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该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区范围在全国或许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通告。 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执行通知和通告义务,致使债权人未实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担当补偿责任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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