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根据宪法,制定抄本订明论.docxVIP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根据宪法,制定抄本订明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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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根据宪法,制定抄本订明论 “根据宪法制定宪法”是中国一些法律第1条的重要规定,但其他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并不必然会影响立法的质量和法律的实施的效果。 一、 《监狱法》中“宪法制定原则”的含义 (一) 关于修改监狱法的决定 《监狱法》于1994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决定》修正。因此,关于《监狱法》首要问题就是,《监狱法》是什么性质的法律,其立法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还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监狱法》属于什么法律部门,一般有几种观点:一是因为监狱的管理机关是行政机关,所以《监狱法》属行政法的法律部门,如“2008年的《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把《监狱法》定位于行政法,作为79部行政法之一,列于第35位” (二) .法律、行政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具有最高权威的法律。《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不管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还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一般法律,从立法理念、立法原则等立法价值取向上,到具体的条文内容,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中国实质的合宪性审查实施较晚 (三) 法律的内容渊源 “依据宪法,制定本法”的法源内涵指所制定的法律其内容渊源于何处,“是以宪法上的某些条款为直接内容依据并将之细化”,还是通过确认习惯法,“给民间法罩上国家法的外衣” 二、 《监狱法》中“宪法制定”的问题 虽然《监狱法》订明立法依据“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有其应然的正当性、合宪性和必要性,但研究发现,其实然状态并非如此。 (一) 完善《宪法》法条的立法目的,加强对《刑事诉讼法》 《宪法》第28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在这一语境下,维护、镇压、制裁、惩办和改造是一体的,是同等重要的,缺乏哪个环节,宪法目的都难以实现;哪个环节弱化,都难以达到应然的效果。因此,需要制定一系列法律来保障《宪法》法条的具体化实施,也需要加强相关工作来强化宪法实施的效果。《刑法》立法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其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其任务是“……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因此这些法律都以国家基本法律定位,由全国人大负责制定。但同等重要且作为镇压、制裁“最后一公里”的惩办和改造的配套法律,却在立法定位和重视程度上出现了问题。从立法进程上看,“1980年1月1日起施行刑法、刑事诉讼法,需要有与之相配套的刑事执行法律” (二) .因规范的要求而定“根据宪法,制定公司法”的形式订明 对于《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在订明“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的情况下,不会再有类似的根据、依照、依据其他法律的情形,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一般法律中,订明“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未订明“根据宪法”而只称“为了……制定本法”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都极少见再依据其他法律的语句。而即便需要同时以宪法和其他法律为依据,也是同在第1条中以“根据宪法和某法,制定本法”的形式订明,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订明“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但《监狱法》却十分另类地在第1条订明“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的基础上,在第2条再次提到“……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确定刑罚执行对象是监狱作为刑罚执行机关遵循职能法定的重大问题,《监狱法》在第1条订明根据宪法“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的要求”,监狱的职能是惩罚和改造“罪犯”这一对象的基础上,再次在第2条这一仅次于第1条的紧要位置强调“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不仅是对刑罚执行对象的范围再精准定位,更是在强调《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是《监狱法》的上位法,而且是比《宪法》援引更具体、联系更紧密的上位法。这种订明多种上位法的设置较为罕见。这表明,一是在当时的立法语境下,既然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同时蕴含着来自宪法授权的正当性、通过自查的合宪性和以宪法具体条文为法源的必要性,那么就没有必要特意声明“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而之所以这么做,“为的是在宪法的至上性时常被人忽略、忘记或经常遭遇挑战的情况下强调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和至上性” (三) 《监狱法》与《刑法》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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