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里森《宠儿》中的母性伦理意识.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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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里森《宠儿》中的母性伦理意识 《检察官》不仅是托尼莫里森关于奴隶罪行的动人之作,也是对母亲作为伦理主体的重要文本。不少学者注意到该小说以极端的母爱表现形式对传统的母性进行了颠覆, 如恰克拉瓦提 (Radha Chakravarty) 认为该小说是对女性多样性存在的认可及对程式化母性的摒弃 (13-20) ;德米特拉科普拉斯 (Stephanie A.Demetrakopoulos) 指出该小说体现了“唯有母性的死亡才能带来母亲自我的生存” (58) ;凯撒 (Terry Paul Caesar) 甚至强调母亲与奴隶具有同等身份, “完全可以想象母亲杀死孩子是为了保护自我, 因为她感到自己受到她[女儿]的奴役, 而非仅仅因为想把她从奴隶制度下解放出来” (113) 。这些讨论极为可贵地看到了母亲成为主体的重要性, 体现了女性主义者建构母亲主体性的热望, 但同时回避了这样的问题:以弑婴的暴力行为获得自我的母亲如何免于遭受孩子同样的暴力行为 (弑母) ?作为伦理主体的母亲需要克服怎样的阻力才能赢得自己作为个体的身份?这正是莫里森在《宠儿》中着力探讨的问题。 莫里森早在1985年向内勒 (Gloria Naylor) 解释创作《宠儿》的缘起时, 说她注意到“女人爱她之外的东西胜过自己”, 她感到这是女性非常高贵的地方, 但也指出, “有趣的是, 对我们来说最宝贵的东西也往往是让我们伤害自己的地方, 使我们觉得自己的生活比不上他们的有意义” (Naylor 558) 。莫里森的这番话实际上指向大家往往避而不谈的“弑母”问题。传统的母性伦理里, 母亲作为无私无我的存在, 对她来说最宝贵的毫无疑问是孩子。然而, 这种伦理具有欺骗性和压迫性, 致力于使女性对男性的屈从地位合理化。莫里森在《宠儿》中正视该问题, 将母亲而非孩子置于中心地位, 书写了弑婴的母亲如何成为伦理主体, 又如何遭遇各种力量的裹挟失去自己的伦理身份, 最终在集体伦理意识的重建中重新获得伦理主体身份。莫里森对于母亲成为伦理主体的复杂性有着清醒的认识, 一方面她强调集体伦理意识重构的颠覆性作用, 另一方面也看到了母亲自己摆脱内化的父权伦理思想控制的至关重要性。 一、 奴隶母亲—弑婴的母亲:成为伦理主体 《宠儿》的故事发生在美国内战前后, 母亲塞丝冒着危险带着孩子逃离奴隶主的牢笼, 来到俄亥俄河对岸自由州的辛辛那提的婆婆家, 然而在过了二十八天自由生活后, 遭到奴隶主一帮人马追捕。尝到自由味道的塞丝为了避免女儿重新落入奴隶主手中, 拿起手锯亲手杀死女儿。出自母亲之手的弒婴行为在传统伦理里是令人发指的残忍之举, “但杀害孩子的行为一向都是女性在无法抚养孩子的绝望处境下的结果, 至少是特定母亲在特定时间的行为” (Almond 166) 。莫里森将母性置于特定情境中, 从其个性而非普适性考察母亲的存在, 与80年代初期吉利根 (Carol Gilligan) 等为代表的女性主义伦理学思想具有同根性。“符合伦理的决定不应该只是狭隘地聚焦在对抽象原则的机械运用上, 而必须对某些特定的人类关系如何产生不同的责任极其敏感” (Cole and Mc Quin 2) 。显然, 塞丝的行为不能停留在“母亲弑婴”这几个字的表象上, 而应回到其历史语境来还原其伦理意义。 莫里森本人在被问到对《宠儿》中塞丝弑婴行为的立场时说, “我认为没有什么比杀死自己的孩子更可怕的了。另一方面, 也没有什么比把他们送回去过生不如死的生活更糟的了” (“Bench”46) 。在生与死之间, 塞丝为女儿选择死亡, 这不仅是对奴隶制的强烈控诉, 更是她作为自由人的宣告, 是其作为伦理主体施与判断的结果。巴巴 (Homi K Bhabha) 认为, 塞丝的行为体现的是“奴隶母亲在宣告她重新获得了孩子, 也就是她本人的财产” (17) 。这一观点肯定了塞丝的能动性, 但忽略了塞丝对“我”的存在的宣告。在塞丝的弑婴行为中, “我”不再是屈从的客体, 而是有着个体欲望和需求的意向性存在, 该意向性使作为他者的孩子与自己获得了同一性:为孩子的生命负责也是为自己的生命负责。因此, 塞丝的以弑婴获得孩子的所有权方式实现了“以暴力行为建构主体身份” (Butler 64) 。 莫里森在2004年版《宠儿》前言中强调, 80年代许多女性在争取堕胎权, 即“不要孩子”的自由, 然而对于作为奴隶的母亲来说, 她们需要的却是拥有孩子、为孩子负责的自由。“在制度化的奴隶制这一特殊情况下, 宣告自己的父母身份便是罪行。”因此, 莫里森指出她是要将黑人女性的历史与当代有关自由、责任以及女性的“位置”联系起来 (XVII) 。不同的语境造就母亲不同的主体表现形式, 这是莫里森书写中极为重要的母性思想。塞丝的弑婴行为不同于中产阶级白人女性力图摆脱母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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