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物业管理服务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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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2 住宅物业管理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住宅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总要求、综合管理、秩序维护服务、清洁卫生服务、绿化管理服务、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管理等的规范性要求,以及风险管控和突发事件应对、服务质量评价与改进等的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略 3 术语和定义 略 4 总要求 4.1 总则 4.1.1 本标准中,物业服务等级由低到高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4.1.2 本标准的条款分为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第 4 章、第 10 章和第 11 章的所有条款为通用条款, 第 5 章~第 9 章的条款为专用条款。所有的物业服务应符合第 4 章、第 10 章和第 11 章通用条款的规定。一级~五级的物业服务还应符合第 5 章~第 9 章中对应条款的规定。 4.1.3 物业服务合同的履约双方根据本规范,采取协商方式确定相应的服务等级和具体内容,未涉及内容不受五级限制,并纳入物业服务合同中。 4.2 基本要求 4.2.1 建设单位、业主通过选聘的方式,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为住宅物业提供服务。 4.2.2 物业服务企业应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并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包括: a) 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共区域的使用管理及维修养护; b) 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共区域的保洁服务及卫生的管理; c) 物业管理区域内景观的养护和管理; d) 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维护和管理; e) 物业管理区域内绿化养护和管理; f) 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驶、停放和经营管理; g) 供水、供电、供气、电信等专业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对相关管线、设施维修养护时,进行必要的协调和管理; h) 物业管理区域内日常安全巡查服务; i) 物业管理区域内维修、更新等费用的账务管理,物业档案资料的保管; j)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使用人装饰、装修物业的行为管理; k) 业主入住时的交房、验房及相关书面告知和签字手续和办理。 4.3 服务人员 4.3.1 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合同约定,配备充足的服务人员,人员数量应满足日常业务开展的需要并能够应对突发情况。 4.3.2 服务人员应当取得与本岗位相适应的专业资格证书。 4.3.3 服务人员应着统一工作服并佩戴胸卡(胸牌),仪表整洁;用语文明规范、耐心热情。 4.3.4 服务人员应基本掌握物业管理基本法律、法规和标准,熟悉相关物业的基本情况,熟悉所服务的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能正确、安全使用相关专用设备。 注 1:专业资格证书,是指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颁发或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 4.4 财务管理 4.4.1 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对物业服务费和其它费用的收支进行记账服务和财务管理,运作规范,账目清晰,确保符合相关规定。需要时,按需公布财务账目。 4.4.2 物业服务企业应按规定公布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的账目情况。公共收益应按幢单独列账, 按规定进行结算。 4.5 服务设施 4.5.1 根据规定,住宅物业应按规划标准配置相应的物业管理用房(无条件的住宅物业,应指定地点进行接待和服务),作为物业服务企业的办公场所。 4.5.2 办公场所内应标识清楚,整洁有序,有设立服务接待区域,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及用品。 4.5.3 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备充足的设施设备,满足开展物业服务所用。 4.6 服务信息 4.6.1 服务窗口醒目位置设置住宅物业服务监督公示牌,用于公示: a) 物业服务合同; b) 办事制度、办事纪律、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c) 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的收支账目; d) 其他规定的信息。 4.6.2 住宅物业出入口配置服务铭牌,应包括下列内容: a) 住宅物业名称; b) 物业服务企业名称、信用信息、投诉电话、服务监督电话; c) 项目经理照片、姓名; d) 服务窗口的接待地址、接待时间、服务电话和 24 小时报修电话。 4.7 标识管理 4.7.1 物业管理区域及专用作业区域内应设指示性标识,包括:电梯、楼梯、出入口通道、残疾人通道、门牌号等引导指示牌和功能标识; 4.7.2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紧急出口、消防通道、禁烟区、河道等设置警示性标识; 4.7.3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主要道路及停车场设施交通安全标识,主要路口设路标; 4.7.4 配置并在适当时使用“维修进行中”、“小心地滑”、“作业中”等临时性服务状态标识; 4.7.5 标识的图形符号应符合 GB/T 10001.1 标准的要求。消防与安全标识应符合 GB2894、GB 13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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