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土木工程师初始注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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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 一、 办理依据 1、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7号令); 2、 《关于开展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 市函[2005]728 号); 3、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 11部门规章的决定》(住建部令第32号); 4、 《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勘察设计资质资格电子化管理工作 的通知》(建办市〔2017)67号); 5、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本市建设工程注册人 员执业印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建建管〔2016)1181号)。 二、 办理条件 取得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 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具有建筑类资质的单位。 注:高等学校(院)从事教学、科研并具有注册建筑师资格的人 员,只能受聘于本校(院)所属建筑设计单位从事建筑设计。在受聘 于本校(院)所属建筑设计单位工作期间,允许申请注册。获准注册的 人员,在本校(院)所属建筑设计单位连续工作不得少于二年。执业 资格证书自签发之日起超过三年,须符合近三年继续教育要求。 三、 申请材料 1、 初始注册申请表原件扫描件(携带原件至窗口核对); 2、 身份证明扫描件;(需上传身份证正反两面);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扫描件。 四、办理流程 1、网上申请。申请人本人登录“国务院政务服务平台”(网址: /index.html)个人注册并完成四级认证 后,在“国务院部门服务窗口”或“个人办事”栏中选择“住房和城 乡建设部”点击“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其他专业勘察设计注册工程 师执业资格认定”或“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认定”进入相应申报 注册项点击在线办理,填写申报信息,上传申报材料完成后点击上报。 企业通过系统(企业版)在线申报个人注册数据,详见《全国一 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信息管理系统(企业版)操作流程和注意 事项》。 2、 核对确认、系统上报至住建部审批。 3、 证书领取: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官网 ()f通知公告f人员资格f领证通知查询。 4、 执业印章制作:由印章持有人前往经公安部门备案的印章厂 自行刻制。印章模式见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官网 ()f我要办f人员f执业印章制作样式。 注:住建部审批的注册事项以住建部公开内容为准。 五、受理部门和时间 受理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地 址:徐汇区小木桥路680号8号一楼临时受理服务大厅。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四上午9: 00—11: 30(11:15停止取号)、 下午13: 30—17: 00(4:30停止取号),周五上午9: 00—11: 30 (11:15停止取号)、下午13: 30—15: 30(15: 00停止取号)。 六、受理时限 由于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最终是由住建部审批的注册事项, 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数据接受后,上海市 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在五个工作日内上报住建 部。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延续注册 一、 办理依据 1、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7号令); 2、 《关于开展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 市函[2005]728 号); 3、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 11部门规章的决定》(住建部令第32号); 4、 《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勘察设计资质资格电子化管理工作 的通知》(建办市〔2017)67号); 5、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本市建设工程注册人 员执业印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建建管〔2016)1181号)。 二、 办理条件 1、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具有建筑类 资质的单位。 2、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每一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注册有效 期届满需继续在原单位执业的,应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申请延 续注册。 注:高等学校(院)从事教学、科研并具有注册建筑师资格的人 员,只能受聘于本校(院)所属建筑设计单位从事建筑设计。在受聘 于本校(院)所属建筑设计单位工作期间,允许申请注册。获准注册的 人员,在本校(院)所属建筑设计单位连续工作不得少于二年。 三、 申请材料 1、 延续注册申请表原件扫描件(携带原件至窗口核对); 2、 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扫描件。 四、 办理流程 1、网上申请。申请人本人登录“国务院政务服务平台”(网址: /index.html)个人注册并完成四级认证 后,在“国务院部门服务窗口”或“个人办事”栏中选择“住房和城 乡建设部”点击“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其他专业勘察设计注册工程 师执业资格认定”或“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认定”进入相应申报 注册项点击在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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