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副产品购销合同通用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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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副产品购销合同通用版 总合同号: 字第 号 供方: 需方: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规,保证购销合同的严厉?执行,签订本总合同。本总合同适用于日用百货、文化用品、钟表眼镜、鞋帽、纺织品、针棉织品、服装、劳防用品、丝绸等九类商品商商购销业务。详细品类(种)的成交,需签订详细商品购销分合同。供需双方可依据自身特点制订表格式购销合同。本总合同是签订详细购销合同的总原则。本总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经双方协商全都后签订补充协议。本总合同、详细商品购销分合同、补充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和详细商品购销分合同不行以变更总合同的商定条款,补充协议与详细商品购销分合同不全都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其次条 合同签订后,双方须严厉?履行。如一方确因发生《经济合同法》 其次十七条所规定的状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于合同到期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含合同变更手续)。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书面(或电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由责任方赔偿。在新协议未达成前,原详细合同仍旧有效。 按需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支配生产后,双方都需要严格执行合同,一般不予变更。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需方负担;如供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由供方负担。 第三条 购销合同的商品价格,必需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有些商品双方亦可协商优待方法或协商订价。 签订合同,成交商品的作价标准,均为正品价。对于副品、等级品,其差幅根据扣率惯例作价执行合同;对于暂定价(参考价)商品,允许上下差幅在10%-15%以内执行(差率在详细合同中规定),合同中有规格差价的根据中档(等)作单价成交,实际发货时按规格分别作价。 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要以书面通知需方,以便作为交货时(指运出)作价依据。 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 对异地的商品供应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装船以前的费用,由供方负担。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张单据不能分割的,由需方负担;对同城要货单位(包括外省驻本地单位)就厂就库直拨商品由工厂送货或需方自提。承运单位按有关收费规定收取的合理运输费用,运输保险费由需方担当。对运费负担,也可根据双方协商的方法办理。 第五条 商品质量,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按生产厂的企业标准执行;无生产厂企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供方应仔细检验,严格把关,以保证商品质量。 假如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一般状况应允许退货。如属特别状况,供需双方可协调解决。 第六条 商品包装必需坚固,供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平安。需方对商品包装有特别要求,双方应在详细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需方负担。 第七条 执行合同的'交货日期,以供方开单日为准。由工厂直接送车站、码头的商品,以工厂交货日为准。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前十天内和交货日期终了后十五天内开单供应的,不作为提前或逾期交货。需方要求分批交货的,供方认可后,予以分批均衡交货。 供方供应商品,除双方另有商定者外,异地的,由供方代办托运。如需方要自提,应持加盖财务印章的自提证明,提货费用由需方自理;同城的,除工厂直送部格外,均由需方在货款结算后七天内自提(遇节假日顺延),超期未提部分,由需方负责仓储费用。 受交通运输影响造成延期或需方要求暂缓发货不超过三十天的,不作拖延履行合同处理。 第八条 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上的,供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下的,供方应征得需方同意后才能发货。 第九条 供方应按双方商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托付承运单位发运货物,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从节省费用。 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时,应准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全都意见后,再办理发运。协商达成全都意见前,仍旧按原合同执行。 需方提出转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因此增加的费用由需方负担,如确有特别状况由双方协商解决。供方转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未经需方同意的,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第十条 商品从取得发运证明时起,全部权即转移至需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短少、残损等事故,由需方负责向承运部门或保险公司索赔,非因供方过错,不行向供方提出索赔。但供方应乐观供应有关资料,并帮助需方索赔。需方在接收商品时,必需派人到现场监卸,清点大件,检查包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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