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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080
A 20
备案号: DB32
江 苏 省 地 方 标 准
DB32/T 3453—2018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care and protection of left-behind children in rural areas
2018 - 09 - 06 发布 2018 - 09 - 30 实施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32/T 3453—2018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给出了农村留守儿童(以下简称“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的总体要求,以及家庭监护、政府
监管、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关爱、评价与改进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保护工作。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农村留守儿童 left-behind children in rural areas
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的农村籍未成年人。
2.2
关爱保护 care and protection
通过家庭监护、政府监管以及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关爱服务等手段,确保留守儿童的安全、健康、
受教育等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的活动。
3 总体要求
3.1 父母是履行留守儿童监护责任的主体。
3.2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并完善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制度,发挥主导作用,做好统筹规划、分类
指导,形成有效的、具有江苏特色的关爱保护体系和模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督促并指导留守
儿童父母履行监护责任。
3.3 群团组织应发挥组织优势,为留守儿童提供关爱服务;鼓励社会组织及志愿者为留守儿童提供关
爱服务,形成全社会关爱保护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
4 家庭监护
4.1 父母应将0~3 岁的儿童带至身边共同生活,或至少有一方与其共同生活。
4.2 父母宜让3~6 岁的留守儿童进入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应让学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4.3 父母暂不具备条件将留守儿童带至身边共同生活的,应委托有监护能力的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
让不满16 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
4.4 父母应通过电话、视频或书信等方式与留守儿童保持经常联系,掌握其生活、学习和社会交往情
况。电话一周应不少于一次,视频一个月应不少于一次,书信一年应不少于两次。
4.5 父母应保持与委托监护人联系沟通,掌握留守儿童的实际生活状况。
4.6 父母及委托监护人应积极参加留守儿童家庭教育培训及相关培训,提高关爱留守儿童的意识和能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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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T 3453—2018
5 政府监管
5.1 定期排查
5.1.1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定期组织排查留守儿童状况,建立留守儿童信息档案,对儿童进行
分类,并针对有特殊需要的留守儿童制定个性化关爱保护方案。
5.1.2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5.1.3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留守儿童无人监护或监护不当的报告后,应通知公安机关,并由
公安机关会同村(居)委会联系外出务工的留守儿童父母,要求其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对暂时无法返家
的留守儿童父母,应督促、指导其选择有监护能力的成年人代为监护,并签订《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
责任确认书》(见附录A)。
5.2 评估与帮扶
5.2.1 调查评估
5.2.1.1 乡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会同相关部门或委托社会组织开展以下方面的调查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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