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T3453-2018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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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080 A 20 备案号: DB32 江 苏 省 地 方 标 准 DB32/T 3453—2018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care and protection of left-behind children in rural areas 2018 - 09 - 06 发布 2018 - 09 - 30 实施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32/T 3453—2018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给出了农村留守儿童(以下简称“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的总体要求,以及家庭监护、政府 监管、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关爱、评价与改进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保护工作。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农村留守儿童 left-behind children in rural areas 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的农村籍未成年人。 2.2 关爱保护 care and protection 通过家庭监护、政府监管以及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关爱服务等手段,确保留守儿童的安全、健康、 受教育等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的活动。 3 总体要求 3.1 父母是履行留守儿童监护责任的主体。 3.2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并完善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制度,发挥主导作用,做好统筹规划、分类 指导,形成有效的、具有江苏特色的关爱保护体系和模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督促并指导留守 儿童父母履行监护责任。 3.3 群团组织应发挥组织优势,为留守儿童提供关爱服务;鼓励社会组织及志愿者为留守儿童提供关 爱服务,形成全社会关爱保护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 4 家庭监护 4.1 父母应将0~3 岁的儿童带至身边共同生活,或至少有一方与其共同生活。 4.2 父母宜让3~6 岁的留守儿童进入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应让学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4.3 父母暂不具备条件将留守儿童带至身边共同生活的,应委托有监护能力的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 让不满16 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 4.4 父母应通过电话、视频或书信等方式与留守儿童保持经常联系,掌握其生活、学习和社会交往情 况。电话一周应不少于一次,视频一个月应不少于一次,书信一年应不少于两次。 4.5 父母应保持与委托监护人联系沟通,掌握留守儿童的实际生活状况。 4.6 父母及委托监护人应积极参加留守儿童家庭教育培训及相关培训,提高关爱留守儿童的意识和能 力。 1 DB32/T 3453—2018 5 政府监管 5.1 定期排查 5.1.1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定期组织排查留守儿童状况,建立留守儿童信息档案,对儿童进行 分类,并针对有特殊需要的留守儿童制定个性化关爱保护方案。 5.1.2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5.1.3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留守儿童无人监护或监护不当的报告后,应通知公安机关,并由 公安机关会同村(居)委会联系外出务工的留守儿童父母,要求其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对暂时无法返家 的留守儿童父母,应督促、指导其选择有监护能力的成年人代为监护,并签订《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 责任确认书》(见附录A)。 5.2 评估与帮扶 5.2.1 调查评估 5.2.1.1 乡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会同相关部门或委托社会组织开展以下方面的调查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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