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12T 1101—2022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适用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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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160 CCS A 00 泰 DB3212 州 市 地 方 标 准 DB3212/T 1101—2022 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适用规范 2022-07-11 发布 2022-07-11 实施 泰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 I DB3212/T 1101—2022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泰州市司法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汉刚、马雅斐、李萍、王坚、张洁、张立涛、殷明、陈伟、李兴正、刘松桂。 1 DB3212/T 1101—2022 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适用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的术语和定义、处罚原则、裁量规则、首违不罚事项及条件、 执法程序和要求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初次违法行为实施的不予行政处罚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首违不罚 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3.2 初次违法 当事人第一次实施该类型违法行为。 4 处罚原则 4.1 合法原则 依据法定权限,遵守法定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 4.2 客观全面原则 客观、全面收集证据,真实反映案件事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4.3 公正、公开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应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 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应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应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4.4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 5 裁量规则 5.1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时,市场监管部门应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 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合理、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 5.2 市场监管部门经询问当事人,并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省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平台、 本部门相关信息 (包括行政处罚信息和首违不罚信息) ,未发现当事人有同一类型违法行为的,可认定 为初次违法。 5.3 首违不罚行为的认定,可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裁量: a) 无主观过错或主观过错较小; 2 DB3212/T 1101—2022 b)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c) 及时中止违法行为; d)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金额较小; e) 案涉产品或服务合格或符合标准; f) 其他能够反映违法行为轻微的因素。 5.4 危害后果轻微的认定,可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裁量: a) 危害程度较轻,如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轻微,对消费者欺骗、误导作用较小等; b) 危害范围较小; c) 危害后果易于消除或减轻; d) 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e) 其他能够反映危害后果轻微的因素。 5.5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及时改正: a) 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前主动改正; b) 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后,责令改正之前主动改正; c) 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后按要求改正。 注:前款所列三种情形的及时性、主动性依次减弱,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时,应综合考虑改正 情节。改正的方式包括停止并纠正违法行为、召回或下架案涉产品、退还违法所得等。 5.6 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的过错程度大于过失。当事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可结 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 a) 当事人对违法行为是否明知或应知; b) 当事人是否有能力控制违法行为及其后果; c) 当事人是否履行了法定的生产经营责任; d) 当事人是否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商品或相关授权; e) 其他能够反映当事人主观状态的因素。 注:没有主观过错的举证责任由当事人承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首违不罚事项及条件 首违不罚事项及条件清单详见附录 A。 7 执法程序和要求 7.1 市场监管部门成立首违不罚案件审核小组,审核小组由行政机关负责人任组长,相关处(科)室负 责人任成员,负责对拟首违不罚的案件进行审核。 7.2 市场监管部门应客观、公正、全面、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对涉及首违不罚关键 证据的取证过程推行全程音像记录。 7.3 在核查阶段已查清事实,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行为符合首违不罚清单中所列条件的,市场监管 部门应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法进行教育,不予立案。不予立案的,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根据案情由首 违不罚案件审核小组审核后报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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