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 4042-2021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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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040.40 CCS Z60 DB32 江 苏 省 地 方 标 准 DB32 /4042—2021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pharmaceutical industry 2021- 05 - 14 发布 2021 - 08 - 01 实施 发布 目 次 前言I 引 言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5 5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9 6 企业边界监控要求 9 7 污染物监测要求 10 8 实施与监督 12 附录A (资料性)常见医药中间体品种 14 附录B (资料性)化学原料药或医药中间体制造过程中排放的典型大气污染物 16 附录C (资料性)有组织排放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参考限值 18 附录D (规范性)固定污染源废气 苯系物的测定 气袋采样-气相色谱法 20 附录E (规范性)环境空气和废气 硫化氢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23 附录F (规范性)废气中二噁英类毒性当量浓度(TEQ )计算公式 26 参考文献 27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提出 并组织实施,由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江苏省环境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浙江省环境保护标准化技术委 员会、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归口。 本文件由江苏省人民政府于2021年04月24 日批准。 引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 例》《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防治环境污 染,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加强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促进行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 理技术进步,制定本文件。 本文件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江苏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 本文件自2021年8月1日起实施。地方可以根据当地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 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文件。 制药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 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文件为长三角一体化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和安徽省的制药工业企业大气 污染物排放按照本文件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地方相关制药行业排放标准 (地方有特别声明的除外)。 本文件是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本文件颁布实施后,国家出台相应行业污染物 排放标准严于本文件的,执行国家标准;涉及本文件未做规定的污染物项目以及污染控制要求的,执行 国家标准。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现有制药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 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文件也适用于供药物生产的医药中间体企业及其生产设施、药物研发机构及其实验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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