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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中技术出资超比例且未评估问题.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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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中技术出资超比例且未评估问题 举例说明:技术出资超比例且未评估(风格信息430216) 解决方案: 1、出资超比例问题:寻找法律依据,不符合旧公司法,但符合当时的 (在旧公司法后出台); 2、出资未评估问题:追溯评估,股东会确认。 披露信息: (1)相关 公司设立时有效的《公司法》(1999年修正)第24 条第2 款规定, “以工业 、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 公司 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1 年出台的《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 发展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实施意见》(沪工商注[2001]第97 号)第2 条 规定“科技型企业、软件和集成电路的生产企业可以高新技术成果和人力资本、 智力成果等无形资产作价投资入股。1.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投资入股可占 资 本的 35.00%,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可从其约定;2.无形资产可经法定评估机构 评估,也可经全体股东协商认可并出具 同意承担相应连带责任,或经高新 技术成果转化 鉴证后由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 科技园区内内资企业设立登记的实施细则> 》(沪工 商注[2001]第334 号)同样就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可占到 资本的35.00%进 行明确规定。 司法》的相关规定,但符合 《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 的若干政策》 (国发[2000]18号)的精神和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1 年 出台的《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实 施意见》(沪工商注[2001]第97 号)的规定,同时也符合现行《公司法》关于无形 资产出资比例的要求。另外,上述高新技术成果出资经 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 司追溯评估,其价值并未被高估,并已全部转移至公司。因此,该部分出资真实到 位,不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实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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