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兴华案资料.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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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06年6月18日至7月2日被告人邱兴华因为怀疑其女儿不是其亲生,遂与其妻何冉凤两次到陕西省汉阴县铁瓦殿抽签求卦,并留宿殿内。在此期间,因邱兴华私自移动殿内两块石碑与殿内管理人员宋道成发生争执。且邱兴华怀疑殿内主持熊万成有调戏何冉凤的行为,遂对熊万成和铁瓦殿心怀怨恨,产生杀人灭殿之恶念。2006年7月14日(农历6月19日),被告人邱兴华乘铁瓦殿内举行观音会,殿内的管理人员均留在殿内之机,于当晚赶到铁瓦殿。乘主持熊万成等五名殿内管理人员和吴大地等五名香客在火炉房烤火之机,从厨房柴堆处拿了一把砍柴用的弯刀,放在自己曾睡觉的男香客房床下。当日深夜,被告人邱兴华等10人熟睡后,持事先准备的弯刀到各寝室,依次向管理人员熊万成、宋道成、王保堂、陈世秀、程仕斌和香客吴大地、熊辉寿、朝扬富、罗朝新、罗土生(12岁)的头部各砍数刀。随后,被告人邱兴华又找来斧头,再次向每人头部砍击,致十人全部死亡。尔后,被告人邱兴华又将熊万成的器官眼球、心、肺、脚筋剜出,将心肺烹炒。次日天亮后,被告人邱兴华从熊万成的房内搜出一黑色帆布包,将里面的钱清点。在一笔记本的末页上写下署名为“邱金发”的借据,后将722.2元钱拿走。又将道观内一只白公鸡杀掉,用食指蘸鸡血在一硬纸板的两面分别写到:“古仙地不淫乱违者杀公元06”、“圣不许将奸夫淫婆以0六年六二十晚”的字样,放在正殿门口。然后将牛毛毡和柴等易燃物抱进厨房旁边陈世秀的寝室,将杀人工具弯刀、斧头及小刀等物放在柴堆上,放火燃烧。被告人邱兴华于7月15日下午7时许逃离铁瓦殿。 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分别宣读和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明案件来源的证据: ⑴证人兰本华系汉阴县林特局护林员,其证实,7月15日晚上约10点钟,他发现铁瓦殿方向着火后就给林场报告。第二天早上约6点钟组织人救火,10点钟到达着火处,1个小时后将火扑灭。因为口渴,他们到铁瓦殿内找水喝。喊门但无人应答。进殿后发现厨房有火烧痕迹,在殿内的房间里发现了四具尸体。于是立即给林场打电话报案。 ⑵证人兰宗根系汉阴县平梁镇西岭村一组村民、证人丁仕伟系凤凰山林场场长,此二人证实的情况和证人兰本华证实的一致。 2、证明在铁瓦殿发现10具尸体和遗留物以及死者死亡身份和死亡原因的证据: ⑴现场勘查笔录证实,发案现场位于汉阴县平梁镇五爱村凤凰山顶铁瓦殿道观,在铁瓦殿内发现10具尸体,在正殿门前的台阶上发现写有“古仙地、不淫乱、违者杀、公元06、圣不许、将奸夫淫婆以、0六年六二十晚”字样的硬纸板,正殿前的空地上发现一末页写有署名为“邱金发”借据的塑皮笔记本等情况。 ⑵辨认尸体笔录,证实被害人的亲属和证人廖德生从铁瓦殿内的10具尸体中分别辨认出10名被害人系熊万成、宋道成、王保堂、陈世秀、程仕斌和香客吴大地、熊辉寿、朝扬富、罗朝新、罗土生。 ⑶十名被害人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害人的身份和死亡年龄。 ⑷尸检报告证实被害人死亡原因以及致死凶器。 3、证明现场遗留烟头系邱兴华所留以及硬纸板和塑皮笔记本内的借据为邱兴华书写的证据: ………… ⑷陕西省公安厅公(陕)鉴(文检)字(2006)456号文件检验鉴定书证实,从案件现场提取的硬纸板其中正、反面写有“古仙地、不淫乱、违者杀、公元06、圣不许、将奸夫淫婆以、0六年六二十晚”字样,和从案件现场提取的末页有署名为“邱金发”的借据的塑皮笔记本,与被告人邱兴华的样本笔迹进行比较检验,根据书写水平、文字布局、笔顺、错别字、笔划搭配、运笔、起收笔位置、阿拉伯数字的写法和日期落款等方面特征反映系被告人邱兴华书写。 ⑸公安部公物鉴字(2006)3958号物证检验报告证实,现场提取的留言板上可疑血迹不是人血。 4、证明邱兴华有作案动机和作案时间的证人证言 ⑴证人廖德生系汉阴县平梁镇五爱村支部书记,负责铁瓦殿内的治安,其证实,7月14日(农历6月19日)观音会是每年铁瓦殿上人最多的时候,他忙完后当天下午5时30分离开铁瓦殿。当时殿里的工作人员有五个,熊万成系殿上总管,宋道成、王保堂是内当家,陈世秀负责做饭,程仕斌负责运送东西。还有几个香客。下午7点左右走到“懒板凳”(小地名)时遇到一个姓邱的人牵了一条狗。他问邱到哪去,邱说上铁瓦殿。姓邱的人7月1日(农历6月6日)曾和一妇女上殿烧香。此证言证实邱兴华于7月14日下午在上铁瓦殿的路上。 (2)证人阮英莲系被告人邱兴华的岳母。其证实邱兴华7月13日晚牵了一条狗到她家,吃过饭后睡在她家,半夜她起来见门开着,不见邱兴华。此证言证实邱兴华于7月13日离开岳母家。 (3)证人何冉凤系被告人邱兴华的妻子,其证实她与邱兴华曾于6月18日和7月2日两次上铁瓦殿。第一次上铁瓦殿是因为邱兴华怀疑女儿不是他亲生的。第二次上铁瓦殿时因为移动殿内的石碑与宋道成发生争吵。二人从铁瓦殿到李如衣家时,邱兴华流露杀人语言。并否认熊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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