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性信用惩戒行政诉讼救济研究_曾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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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经济论坛 行政性信用惩戒行政诉讼救济研究 文/曾鹏 作为一种新型的行政活动方式,行政性信用惩戒制度存在定性不 于何种行为应当认定为失信行为并没有予以明确规定。我国最早提出 明的问题,致使行政诉讼的救济方式因行为性质不可诉而难以适用。 “失信”一词是在《公务员法》中,随后在诸多的法律条文、行政法 故本文以行政过程论为视角,将行政性信用惩戒的拟列入行为、列入 规中出现,但是均没有对失信予以定义。《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 行为、公布行为、惩戒行为、退出行为环节分别予以定性,后针对五 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中列举 个环节及行政性信用惩戒行为整体是否适用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分别 了严重失信的相关类型,但是没有对失信或者失信行为作出定义。而 进行分析。最后,明确行政性信用惩戒适用行政诉讼救济途径的实质 是将违法行为作为判断失信行为的标准,将违法行为的严重性作为 性标准,确保诉讼手段可以作为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 失信行为的严重性予以认定。最新的《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 线。 (2021年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为《信息目录》)中规 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是以市场的征信制度为起点的,然后在《社 定了公共信用信息的定义以及对纳入公共信息的信息范围做出了完全 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推动下得以进一步 列举,即确定了行政机关判断信用信息的范围,但是对所列举的公共 发展,逐步建立起覆盖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四 信用信息如何界定为失信的标准依旧没有予以明晰。 个重点领域的社会信用体系。[1]虽然失信惩戒属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 根据《信息目录》第二条规定,用以判断失信的公共信用信息, 中的核心机制之一,但是现存的失信惩戒机制就因为其合宪性、合法 不仅仅包括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活动时所涉及的行政相对人的相应信 性、合理性问题受到了严重的质疑。[2] 因此,相对人的权利救济问题 息,同样包括着在行政行为实施的过程中,有关于行政相对人的守 就显得尤为重要,而作为救济途径最后一道屏障的诉讼途径理则最为 法、守约的相关的信息。《信用目录》中列举的应当依法纳入的信息 重要。 中包括信访、垃圾分类、违章建筑等信息,该类信息依据具有主观推 本文目标以行政性信用惩戒为切入点,考察行政性信用惩戒适用 断性的特点。此种情况下对相关信息的列入,难免有违行政法的合法 行政诉讼救济途径的现状,探究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适用于行政性信 性原则。 用惩戒的可行性。 就“拟列入”部分而言,因为没有明确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予以规 1 行政性信用惩戒现存的问题1 行政性信用惩戒现存的问题 制,所以拟列入行为是行政机关在依据职权领域内的工作经验予以判 对行政性信用惩戒予以定性,行政性信用惩戒是指行政机关依据 断。所以若具体行政诉讼中提出附带性审查,会因为该行政机关作出 有关规定所实施的限制特定失信主体某些权益的管理措施。[3] 因为其 行政决定时没有抽象行政行为而使附带性审查不具有可审查的对象而 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行政性信用惩戒具有可诉性,故行政性信用惩 难以受理。 戒行为就理论层面应当可以采用行政诉讼的救济手段。 2.2列入行为2.2列入行为 但就行政性信用惩戒运用行政过程论的视角予以分析,可以分为 行政主体将其认为应当予以记录的事实、行为,列入行政机关的 拟列入行为、列入行为、公布行为、惩戒行为、退出行为五个阶段的 “黑名单”之中的行政活动。该行为性质应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例如 行政行为。而且在实施的过程中并非需要五个环节均实施完全,缺少 《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条例》中第6条的规定:“人 部分环节亦可以称之为行政性信用惩戒。例如胡建淼教授曾在文章中 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用人单位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 指出,行政机关适用“黑名单制度”应当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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