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特殊行政救济的行政复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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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部门法专论 作为特殊行政救济的行政复核* 孔繁华 : , 摘 要 我国行政救济体系以行政诉讼为主 未来应充分发挥行政权作为行政争议解决主 , 。 , 渠道的作用 完善行政内救济途径 考察现行立法规范 可以发现三种类型不同但相对制度化 : , 的行政复核 具有原机关自我纠错效果的人事争议复核 发挥实质救济作用的事故认定复核以 及承担层级监督功能的信访复核。 、 、 从行政复核概念本源 制度发展 域外经验和多元化行政救 , , 济途径的现实需要出发 宜将行政复核定位为行政权提供的特殊行政救济 区别于原机关自我 、 。 纠错的声明异议 作为一般行政救济的行政复议和司法权救济的行政诉讼 从行政救济途径 系统化的角度出发, , “ 行政复核的受理范围应是特定领域的行政争议 受理机关实行 上级主管 + ” , , 。 机关 复核委员会 模式 审理方式上贯彻言词审理原则 复核决定遵守不利变更禁止原则 : 关键词 行政纠纷 行政救济 行政复核 中图分类号:DF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 - 8330 (2021)02 - 0077 - 12 DOI:10.13893/ki.bffx.2021.02.008 引 言 , 尽管学界对行政纠纷解决机制包括哪些具体途径存在争议 但一致认同所有纠纷都应有恰当的 , “ , 、 解决途径 而现有各种途径在制度设计上存在 系统性疏漏 覆盖范围偏窄 对现有的纠纷解决方式 ① ” 。 , “ 缺乏通盘考虑和配套整合 等问题 针对不同行政纠纷解决途径之间的关系 有学者认为 调解和 , 、 基层负责行政纠纷解决的专门委员会制度位于第一层次 行政裁决 行政仲裁和行政复议等准司法性 , , 。 的制度位于第二层次 行政诉讼位于第三层次 信访制度作为补充 法院应当成为行政纠纷解决制度 ② ”。 “ 体系中的最后一道防线 也有学者提出 良好行政纠纷解决机制的基本要求是保证所有行政纠纷 , , 。 , , 有出口 保障最低限度的程序正义 坚持司法最终原则 调解是过滤器和分流器 行政复议是主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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