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协会的行政诉讼法律地位——由足协被诉引发的行政法思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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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卷第 1期 法 治 论 丛 Vol_l9.NO.1 2004年 1月 TheRuleofLaw Forum Jan.,2004 ◆探 索篇 行业协会的行政诉讼法律地位 — — 由足协被诉 引发的行政法思考 匕 魏 (上海社会科学院,上海 200025) 摘 要 : 由俱 乐部状告足协 的案件 引发 了笔者对行业协会行政诉讼法律地位 的思考 。本文对行 业协会与成员的法律关系作 出界定,并将协会与成员的行政法律关系作为研究重点;介绍 了理论界对 此 问题的研究现状,以及立法和司法的实践;在引进国外理论的基础上得出结论,只要是公共行政, 都应受行政法调整 ,一切违法的公共行政行为皆可诉 。 关键词 :行业协会 ;行政法;行政诉讼 中图分类号:DF7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8—4525(2004)O1—076—05 2002年初,中国足协连续被两家足球俱乐部告上法庭。一案为广州吉利汽车足球俱乐部诉 足协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诉讼案,另一案为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不服足协的处罚而提起的行政诉 讼案。在第一案中,吉利俱乐部以中国足协向中央 电视台等有关媒体提供了内容严重失实的 (关《于对广州吉利队违规违纪处罚决定》侵犯了其名誉权为由,向法院提起 民事诉讼。中国足 协辩称 ,中国足协与俱乐部之间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 ,而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该纠纷不属 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法院采纳了这一观点,并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 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部门对其管理的人 员作出的结论或者处理决定 ,当事人以其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 理”,驳回了原告起诉。在第二案中,亚泰俱乐部因为不服足协针对其与浙江绿城队比赛的违 规行为提出的处罚理由和处罚办法而提起行政诉讼。亚泰俱乐部诉称 ,中国足协对其给予的 “取消晋级资格”的处罚超越了 (中《国足球协会 比赛违规违纪处罚办法))规定的l4种处罚种类, 取消他们的晋级资格是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的。俱乐部要求法院撤销该处罚,恢复球队、球员 和教练的参赛和工作权利。但是法院以 “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以上两案中的两家球队都是因为不服足协对它们的处罚而分别从两种诉讼途径寻求法律救 济,结果都以失败告终。足球俱乐部——足球协会的成员,应当通过什么样的途径保护 自己的 合法权益呢?它们固然可以不断向足协常务委员会 申诉 ,但这仅仅是没有明确法律程序的内部 救济。国家司法权是否可以介入足协这类行业协会对其成员进行管理而引起的纠纷呢?笔者拟 从行政法的角度简单剖析这个 问题。 行业协会是否可诉 以及属于何种诉讼的问题,关键在于界定它与成员之间的法律关系。一 作薯者简{旨}介羿:2姚姚0魏魏03-,,上上10-海海15社社会会科科学学院院宪宪法法、、行行政政法法学学专专业业2001级级硕硕士士研研究究生生。。 76 般认为,行业协会是 由同业企业 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 自律管理的非营 利性社会团体。②但是行业协会在任何一个国家都具有官民二重性。一方面,各个行业的成员 为了协调各 自利益 ,沟通市场信息,实现 自我服务 ,自觉成立并加人行业协会,因此行业协会 是民间的自治性组织。它往往成为国家行政管理的对象,例如它的成立必须经过主管部 门的审 批和民政部 门的登记;另一方面,国家为了更好地完成宏观经济调控 ,经常授权或委托行业协 会对其成员进行行业管理,同时行业协会成立时都会制定 自治规章和行业规范,行业协会可以 据此对成员进行 自律性规范。因此行业协会与成员有以下几种关系:一是根据成员需要而提供 服务时产生的服务关系;二是作为成员的利益代表参与或监督政府公共政策的利益代表关系; 三是基于公共管理的需要而对成员进行管理时产生的管理关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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