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教案-合伙企业法.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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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1 合伙企业法 学习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教学,了解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理解合伙企业的特征、合伙企业与公司的联系与区别、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及外部关系,全面掌握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内容。 课程内容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合伙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合伙企业法》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除具备企业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自身不同于其他企业形态的一些法律特征,具体如下: 1.合伙企业因合伙协议而成立。 2.合伙企业是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以营利为目的的利益及责任共同体。 3.合伙企业是基于合伙人之间的信用关系而建立的。合伙人是典型的人合企业,因此,合伙人之间的信用是其产生和发展的基础。 4.合伙人不具有法人资格,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无限连带责任是一种全体合伙人的共同责任,同时是一种补充责任,即当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时,各合伙人才承担这种责任,合伙人偿还债务数额超过其应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二、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 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是指合伙企业与各合伙人之间及各合伙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通常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负有出资义务 合伙人出资的方式主要有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此外,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以劳务出资。 (二)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享有共同支配权 为了更好地保障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的共同支配权,合伙企业法就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的一些权利作了限制规定,主要有: 1、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除非出现以下三种情况:(1)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部分或全部转让时,需要分割其财产份额;(2)经其他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时,需要分割其财产份额;(3)合伙人退伙时,需要分割其财产份额。 2、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部分或全部转让他人时,应受一定限制(即其他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未经其他合伙一致同意,合伙人不得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共担损益 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但这只是对内而言,对外,合伙人要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四)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共同决策权 合伙企业可以依法决定采取以合伙人的人数来计算表决权,这与公司股东的表决权明显不同。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事务的决策方法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由合伙协议约定;二是由全体合伙人通过协商一致形成决议;三是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 (五)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合伙人在行使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权利时,既可以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由合伙协议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决定而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为了确保合伙企业及全体合伙人的合法权益,合伙企业法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了一些限制性规定。这些内容主要有 (1)由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不参加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不参加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的合伙人,并有权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3)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 (4)被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项委托。 (六)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负有竞业禁止的义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三、合伙企业的对外规则 对外规则集中体现在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上。 (一)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 (二)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 1.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 (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各合伙人所有个人的财产,除去依法不可执行的财产,如合伙人及其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已设定抵押权的财产等,均可用于清偿。 (2)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的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企业分担亏损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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