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商会步骤.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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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 立 商 会 步 骤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JIEK MA on December 15th, 2012. 成立商会步骤 一、成立登记审批程序 (一)受理条件: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即: 1、有 50 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 30 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 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 50 个; 2、有规 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三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中的任何一条,均不能申请成立社会团体。 (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条) (二)受理程序: 1、筹备阶段审批: (1)需提交的材料 ①筹备申请书 ②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筹备的文件; ③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 ④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⑤章程草案;(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一条。 (2)受理 区民政局自收到社会团体申请筹备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 60 日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批准筹备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依据 《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 (3)告知: 区民政局自收到《社团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 起 60 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发起人; 不批准的要向发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及相关权力和投诉渠道, 发起人对民政局的决定不服的,有权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议。 (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 (4)审批环节: 受理:由民管办工作人员先行受理、并签署经办意见; 初审:由民管办主任进行初步审核,并签署意见; 审核:由民管办主管局长再次审核,并签署意见; 审定:由民政局局长最后审定,并签署意见。 (5)审批时间:60 个工作日 2、成立阶段审批: (1)成立申请的条件 ①自--区民政局批准筹备之日起,6 个月内完成筹备工作; ②完成筹备期间的各项任务,即: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 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向--区民政 局申请成立登记; ③筹备期间没有以独立的社会团体名义对外开展活动。(依据 《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 (2)需提交的材料 ①成立登记申请书; 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社会团体章程; ③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登记的文件; ④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组成名单; ⑤其他应提交的文件。(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六、十 七条)。 (3)受理: 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申请成立登记的各种有效材料 之日起,--区民政局在 30 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于符合要求准予 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对于不准予登记 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六 条)。 (4)告知: 区民政局应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 关文件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 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 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 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并向其说明理由及相关权力和投诉渠道; 对民政局决定不服 的,发起人有权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议。 (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依据《社会团体登记 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 (5)审批环节 : 受理:由民管办工作人员先行受理、并签署经办意见; 初审:由民管办主任进行初步审核,并签署意见; 审核:由民管办主管局长再次审核,并签署意见; 审定:由民政局局长最后审定,并签署意见。 (6)审批时间:30 个工作日 3、成立后期: 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 日内,已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完 成提出刻章申请,刻制印章;办理代码证;银行开户;办理税务登 记等工作,并到--区民政局备案;民政局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 30 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本,并及时在计算机网络和 报刊上发布成立公告。 (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八条和第四章第二十六条)。 工作标准: 1、所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谎报、虚报; 2、所有文字材料一律用微机打印,不得手写; 3、所有填写表格不得复印; 4、填写表格必须用钢笔或签字笔,不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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