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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 立 商 会 步 骤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JIEK MA on December 15th, 2012.
成立商会步骤
一、成立登记审批程序
(一)受理条件: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即:
1、有 50 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 30 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
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 50 个; 2、有规
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三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中的任何一条,均不能申请成立社会团体。
(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条)
(二)受理程序:
1、筹备阶段审批:
(1)需提交的材料
①筹备申请书
②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筹备的文件;
③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
④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⑤章程草案;(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一条。
(2)受理
区民政局自收到社会团体申请筹备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
60 日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批准筹备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依据
《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
(3)告知:
区民政局自收到《社团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
起 60 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发起人;
不批准的要向发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及相关权力和投诉渠道,
发起人对民政局的决定不服的,有权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议。
(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 (4)审批环节:
受理:由民管办工作人员先行受理、并签署经办意见;
初审:由民管办主任进行初步审核,并签署意见;
审核:由民管办主管局长再次审核,并签署意见;
审定:由民政局局长最后审定,并签署意见。
(5)审批时间:60 个工作日
2、成立阶段审批:
(1)成立申请的条件
①自--区民政局批准筹备之日起,6 个月内完成筹备工作;
②完成筹备期间的各项任务,即: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
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向--区民政
局申请成立登记;
③筹备期间没有以独立的社会团体名义对外开展活动。(依据
《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
(2)需提交的材料
①成立登记申请书;
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社会团体章程;
③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登记的文件;
④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组成名单;
⑤其他应提交的文件。(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六、十
七条)。
(3)受理:
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申请成立登记的各种有效材料
之日起,--区民政局在 30 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于符合要求准予
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对于不准予登记
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六
条)。
(4)告知:
区民政局应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
关文件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
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
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
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并向其说明理由及相关权力和投诉渠道;
对民政局决定不服 的,发起人有权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议。
(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依据《社会团体登记
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
(5)审批环节 :
受理:由民管办工作人员先行受理、并签署经办意见;
初审:由民管办主任进行初步审核,并签署意见;
审核:由民管办主管局长再次审核,并签署意见;
审定:由民政局局长最后审定,并签署意见。
(6)审批时间:30 个工作日
3、成立后期:
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 日内,已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完
成提出刻章申请,刻制印章;办理代码证;银行开户;办理税务登
记等工作,并到--区民政局备案;民政局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 30
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本,并及时在计算机网络和
报刊上发布成立公告。
(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八条和第四章第二十六条)。
工作标准:
1、所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谎报、虚报;
2、所有文字材料一律用微机打印,不得手写;
3、所有填写表格不得复印;
4、填写表格必须用钢笔或签字笔,不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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