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生动物饲养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22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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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编码:5-04-02-01水生动物饲养工(2022年版) 职业编码:5-04-02-01 水生动物饲养工 (2022年版) 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体系,为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提供科学、规范的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农业农村部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水生动物饲养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22年版)》(以下简称《标准》)。 一、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为依据,以客观反映现阶段本职业的水平和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为目标,在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变化对本职业影响的基础上,对本职业的活动范围、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知识水平都作了明确规定。 二、本《标准》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年版)》的要求,在体例上力求规范严谨,在内容上突出工匠精神与敬业精神,尽可能体现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能力为核心的原则。 三、本《标准》包含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权重表四部分内容,并将本职业分为五个等级。 四、本次修订是在原《海水水生动物养殖工国家职业标准》和《淡水水生动物养殖工国家职业标准》的基础上,根据水产养殖行业发展和生产实际需要,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对水生动物饲养工的相关表述,通过调研、初审、公开征询意见、终审等工作程序,几易其稿,最终形成了本《标准》。 五、本《标准》的起草单位有:农业农村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威海海洋职业学院、集美大学、安徽生物工程学校、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阳江职业技术学院、山西省水产技术推广站、黑龙江生物科技职业学院、安徽省农业科学院水产研究所。主要起草人有:刘振华、柴炎、鲍华伟、张翔、李颖、毛栽华、郭玉清、蒋宏斌、王虹人、陈兴汉、郑杰民、王玲玲、蒋业林、翟秀梅、袁帅、阎墨桐、单袁。 六、本《标准》审定人员有:陈辉、潘勇、罗琳、谢仰杰、钱银龙、倪伟锋、冯启超、侯仕营、邢培林、贾成千。 七、本《标准》在修订过程中,得到了农业农村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黄海水产研究所、山西省水产技术推广站、北京市水产技术推广站、江苏省渔业技术推广中心、安徽省农业科学院水产研究所、北京市水产科学研究所、集美大学、威海海洋职业学院、安徽生物工程学校、黑龙江生物科技职业学院、信阳农林学院、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阳江职业技术学院、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江苏农牧科技职业学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等单位及有关专家的指导与支持,在此一并致谢。八、本《标准》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批准,自公布之日 2 2022年7月15日,本《标准》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颁布水生动物饲养工等3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39号)公布。 水生动物饲养工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2022年版) 1.职业概况 1.1职业名称 水生动物饲养工 1.2职业编码 5-04-02-01 1.3职业定义 使用池塘、网箱等设施和工具,养殖、捕捞水生动物的人员。 1.4职业技能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1.5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外,常温。 1.6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一定的学习、分析、计算、沟通和表达能力,以及感官辨别和动手操作能力。 1.7普通受教育程度 初中毕业(或相当文化程度)。 1.8培训参考学时 五级/初级工不少于150标准学时,四级/中级工不少于120标准学时,三级/高级工不少于90标准学时,二级/技师不少于60标准学时,一级/高级技师不少于40标准学时。 1.9职业技能鉴定要求 1.9.1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五级/初级工: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 相关职业 相关职业:农业技术员、水生物病害防治员、淡水水生动物养殖工、海水水生动物养殖工、淡水水生动物苗种繁育工、海水水生动物苗种繁育工、水生植物苗种培育工、水生植物栽培工、珍珠养殖工、生物饵料培养工、水产养殖质量管理员、水生动物检疫检验员等,下同。 (2)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学徒期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3年(含)以上。 (2)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含)以上。 (3)取得技工学校水产养殖专业或相关专业 相关专业:水产学、海水养殖、淡水养殖、渔业资源、水生动物医学、动物药学、畜牧学(动物科学)、兽医学(动物医学)、生物学、水生生物学等,下同。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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