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村信用社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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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 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农村信用社 (农商银行) (以下简称 我省联社)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规范同业银行 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使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 通知》(银发〔2014〕178号)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 5 号发布)等银行结算 账户管理制度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及辖 内的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 第二章 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定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为境 内其他银行开立的、与我社或者第三方发生资金划转的人民 币银行存款账户。 第四条 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按照用途分为结算性 和投融资性两类:结算性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 代理现金解缴、代理支付结算等支付结算业务的账户;投融 资性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同业存款(结算性存 款除外)、同业借款、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融 资和投资业务的账户。 第三章 同业存放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第五条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 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 要求,存款银行除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外,其他账户按照专用 存款账户开立,有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需要的,可以异地 开立。 第六条 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在开户银行开立同业银行结 算账户除提供自身开户资料外,同时应提供存款银行一级法 人开户资料,开户行、社应对存款银行提供资料的完整性、 合规性进行审核,确保开户资料真实性。 1、存款银行申请开立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除需 要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账户制度规 定的有关开户证明文件外,还需存款银行出具银行业监督管 理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和经营范围批准文件;非一级法人 开户的,还应出具一级法人(或一级分行)授权书原件。对 存款银行申请开立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用途超越经营 范围的,应当拒绝办理。 2、存款银行申请开立投融资性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 户,由开户银行二级分行及以上营业机构受理。支行及以下 分支机构不得作为投融资性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 户银行,也不得为异地存款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 户。 3、开户银行可受理存款银行一级法人和一级分行申请 开立投融资性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存款银行二级分行 确有开立需要的,应当由其一级法人直接授权。 4、同一存款银行分支机构首次开户应执行面签制度, 由开户银行两名以上人员(结算性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 由开户银行会计条线负责人及经办员负责;投融资性人民币 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由总、分行金融市场业务负责人及经办员 负责)共同亲见存款银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在开户 申请书和银行账户管理协议上签名确认。 5、严格执行开户证明文件原件的审核要求,不得以审 核复印件或影印件代替,必须采取双人复核制度。 6、认真审查存款银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 证件的真伪,其中居民身份证应当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 息系统核实,其他身份证件通过向公安机关查询等方式进一 步核实。对账地址(联系地址)应当为存款银行经营所在地 或者工商注册地的地址。完整留存对开户意愿和开户证明文 件真实性核实的纸质、视频、电话等记录。 7、开户银行在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时至少采取下列 两种方式对存款银行开户意愿的真实性进行核实:一是由会 计部门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向存款银行一级法人进行核实;二 是由业务条线管理部门安排人员到存款银行上门核实。 第四章存放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第七条 为加强我社对外开立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 的集中管理,省联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 融机构人民币同业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要求执行内部授 权、分级管理制度。 第八条 省联社清算中心为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 理负责部门,为结算性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主管部门, 对各成员行社开立结算性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业务进 行指导,定期对账户情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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