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优秀案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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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TOC \o "1-3" \h \z \u 优案评析 D9ED309981C4421B904CC50340AA7B55 \h 1. 张某某诉抚顺市中医院等医疗损害责任案 C6F111D68E96896702147C6 \h 裁判文书全文 da0b9b62e0574533a5adfae84f078506 \h 2. 古某某、梁某乙等诉富顺新区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FF28EA4E4E8BF8F279E1D5B967D753D \h 裁判文书全文 c241709deed843ef688f1e \h 3. 陈某某诉成都市德康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EF8146E99C9C569DC292A8AC8E5B037C \h 裁判文书全文 ecfb492db14c678bb4b853a8e62bdd \h 4. 黄某甲等诉广州复大医疗有限公司复大肿瘤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BF36386DCAE01EEEB675F5959396DE5D \h 裁判文书全文 ecadc372d534ef99030a426618f9d01 \h 5. 刘绍芳诉刘章凤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C5A99A5C91CCD4F4063D8AAEADB1C3 \h 裁判文书全文 d507867302d1489aa1b06a4b9d0c9711 \h 优案评析 1. 张某某诉抚顺市中医院等医疗损害责任案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李蕊 杨志航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中因果关系的适用 2019-08-16|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一审|(2019)辽0402民初1423号| 在医疗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请求赔偿的患方应当举证证明其曾在被诉医疗机构接受过诊疗服务,同时应当举证证明其生命健康权受到了实际侵害。本案中,原告在来院诉讼前,已通过相关单位对被告的诊疗行为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抚顺市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定本病例属于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可见,原告已经完成了其举证责任,证明其曾在被告处接受过诊疗服务,同时也证明其健康权受到了实际侵害,亦可以证明原告所受到的侵害与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发生医疗事故时,患者如果发现或怀疑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并对其造成了人身损害,可以要求医疗机构及其医疗人员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民事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过失 因果关系 原告张某某诉称:其于2016年4月22日因跌倒致右膝盖骨骨折损伤,到被告抚顺市中医院就诊,诊断为右髌骨粉碎骨折。自2016年4月22日至2016年8月15日,原告在被告处先后进行了八次手术。由于治疗措施不当,手术失败,导致原告右膝关节完全丧失功能,髌骨外露及右足背肌腱损伤外露,久不愈合。伤痛给原告身心造成了极大的创伤,在第三次手术后导致原告患上高血压症,只能服药维持。因原告腿伤病情愈发严重,经被告会诊后,2016年8月16日给原告转入北京积水潭医院治疗。经积水潭医院在椎管内麻醉下行右膝关节右足背扩创死骨摘除手术治疗后,方才使右膝盖及右足背逐渐愈合,2016年9月27日出院,建议全休2个月并随诊。现原告右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右足功能也基本丧失。经抚顺市医学会、医疗鉴定委员会专家鉴定被告中医院的不当治疗构成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并给出医学建议,防治并发症。因赔偿问题与被告达不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现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10000元,护理费16500元,出院后护理费150000元,住院营养伙食费15000元,伤残赔偿金224052元,误工费(2016年5月至今,共计35个月)140000元,伤残器具费3800元,高血压药费24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720元,复印费350元,共计605422元;后续治疗费因未发生,现不主张;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抚顺市中医院辩称:原告因右髌骨骨折在我院治疗,之后转院至其他医院,仍对该腿伤病进行治疗。右髌骨骨折是原告的原发病,在我院治疗期间,均是治疗其原发病,故在此期间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均不应由我院承担。原告主张的高血压药费、后续治疗费以及出院护理费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我院不同意给付。我院在第三人处投保了医疗责任事故保险,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请法院依法裁决。原告主张的其他项目金额过高。我院为原告垫付了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98160.10元,请法院在核算时,将该部分费用按照责任比例返还给我们,并由保险公司直接支付给我们。 第三人辩称:被告在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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