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4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第一百零九条 本规范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解释。
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 (试行) (2018)
第一条 为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维护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规范律师、
律师事务所业务推广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中华全国
律师协会章程》和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律师业务推广是指律师、律师事务所为扩大影响、
承揽业务、树立品牌,自行或授权他人向社会公众发布法律服务信息的行
为。
律师业务推广主要包括以下方式:
(一)发布律师个人广告、律师事务所广告;
(二)建立、注册和使用网站、博客、微信公众号、领英等互联网媒
介;
(三)印制和使用名片、宣传册等具有业务推广性质的书面资料或视
听资料;
(四)出版书籍、发表文章;
(五)举办、参加、资助会议、评比、评选活动;
(六)其他可传达至社会公众的业务推广方式。
第三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业务推广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执业规
范,公平和诚实竞争,推广内容应当真实、严谨,推广方式应当得体、适
度,不得含有误导性信息,不得损害律师职业尊严和行业形象。
第四条 律师服务广告是指律师、律师事务所通过广告经营者发布的
法律服务信息。
公司律师、公职律师和公职律师事务所不得发布律师服务广告。
兼职律师发布律师服务广告应当载明兼职律师身份。
第五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布律师服务
广告:
69
(一)未参加年度考核或者未通过年度考核的;
(二)处于中止会员权利、停止执业或者停业整顿处罚期间,以及前
述期间届满后未满一年的;
(三)受到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未满一年的;
(四)其他不得发布广告的情形。
第六条 律师个人发布的业务推广信息应当醒目标示律师姓名、律师
执业证号、所任职律师事务所名称,也可以包含律师本人的肖像、年龄、
性别、学历、学位、执业年限、律师职称、荣誉称号、律师事务所收费标
准、联系方式,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专业领域、专
业资格等。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发布的业务推广信息应当醒目标示律师事务所名
称、执业许可证号,也可以包含律师事务所的住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
电子信箱、网址、公众号等联系方式,以及律师事务所荣誉称号、所属律
师协会、所内执业律师、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
律服务业务范围简介。
律师事务所业务推广信息中包含律师个人信息的,应当符合本规则第
六条规定。
第八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业务推广信息中载有荣誉称号的,应当载
明该荣誉的授予时间和授予机构。
第九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可以宣传其专业法律服务领域,但不得自
我宣称或者暗示其为公认的某一专业领域的专家或者专家单位。
第十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业务推广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误导性或者夸大性宣传;
(二)与登记注册信息不一致;
(三)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及
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
70
(四)贬低其他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的;或与其他律师事务所、其他
律师之间进行比较宣传;
(五)承诺办案结果;
(六)宣示胜诉率、赔偿额、标的额等可能使公众对律师、律师事务
所产生不合理期望;
(七)明示或者暗示提供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八)不收费或者减低收费 (法律援助案件除外);
(九)未经客户许可发布的客户信息;
(十)与律师职业不相称的文字、图案、图片和视听资料;
(十一)在非履行律师协会任职职责的活动中使用律师协会任职的职
务;
(十二)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外国国家名称等字样,或者未经同
意使用国际组织、国家机关、政府组织、行业协会名称;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规定的其他禁止性内容。
第十一条 禁止以下列方式发布业务推广信息:
(一)采用艺术夸张手段制作、发布业务推广信息;
(二)在公共场所粘贴、散发业务推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