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医院派驻分院医务人员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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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3 - 中医医院派驻分院医务人员管理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医疗共同体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办发[2018]26号)文件精神,扎实推进县中医医院医共体建设,激励总院医务人员下沉基层服务,加强和规范派驻人员的管理,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派驻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医院的派驻安排计划到医共体分院工作。对不服从医院安排或不服从分院管理者,全院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上报主管部门,做出相关处理。医院三年内不安排晋职晋升、不安排外出进修培训,不得参与评优评模。 第二条 派驻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派驻分院的劳动工作纪律,派驻分院对派驻人员从工作纪律、服务人次、医德医风等方面严格考核。请假3天以内(含3天)由分院院长审批,3天以上由总院院长审批。 第三条 派驻医务人员到医共体分院工作期间,保留其原有岗位和职务,工资待遇不变;绩效工资按原所在科室当月医院考核后的人均绩效工资标准并上浮50%执行,依据派驻分院的考核结果,由医院发放。考核95分及以上者100%发给绩效工资;考核90分及以上,95分以下者扣发绩效工资的10%;考核85分及以上,90分以下者扣发绩效工资的20%;考核80分及以上,85分以下者扣发绩效工资的30%;考核70分及以上,80分以下者扣分绩效工资的50%;考核70分以下者为不合格,扣发按科室计发的绩效工资、并扣发当月20%的档案绩效工资。同时,派驻医务人员派驻期间,可按《县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财发[2014]22号)规定领取每日20元标准的伙食补助,计发天数以派驻分院的考勤天数为准。 第四条 派驻医务人员应当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指导分院提高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重症的诊治水平;组织开展查房、会诊、手术示范、病例讨论、专题讲座、技术培训,帮助提高人员素质;参加巡回医疗、义诊等活动;帮助派驻镇卫生院完善工作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规范和改进管理。 第五条 派驻医务人员应当遵照医疗技术分类分级管理的规定,帮助派驻分院开展适宜技术和新技术,发展新科室、新业务,拓展服务范围。 第六条 派驻医务人员驻分院工作期间,成绩突出者,同等条件下,在岗位聘用、职称晋升、进修学习、提拔任用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0日起执行,原《下派医务人员管理办法》(中医发〔2017〕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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