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度第四期中期票据法律意见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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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度第四期中期票据法律意见书 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度第四期中期票据发行的法律意见书 致: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作为经福建省司法厅批准设立、依 法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 称“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事务委托合同》的约定,本所接受发行人 的委托,指派张禄兴律师、陈达秋律师作为发行人在中国境内发行2022 年度第 四期发行规模5亿元人民币的中期票据 (以下简称“本期中期票据”或 “本期”) 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本期中期票据的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 应发行人要求,本所律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 (以下简 称“《业务指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 《信 息披露规则》”)、《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 (以下简称“ 《注 册规则》”)、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 (以 下简称“ 《中介服务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 说明书指引》 (以下简称“ 《募集说明书指引》”)等及其他中国法律、法规、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交易商协会规则指引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就本法律意见书之出具,本所特作 以下声明: 1. 本所已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和规则指引发表法律意见;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对本次发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保证法律意见书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2.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期中期票据注册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 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愿意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度第四期中期票据法律意见书 3. 本所已经得到发行人的保证: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 和/或印章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者原件一致,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4.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期中期票据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 对有关会计审计、信用等级 (包括但不限于偿债能力、流动性等)等专业事项发 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信用分析报告中某些数 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上述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 明示或默示性认可或保证。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这些数据或结论的适当 资格。 5.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却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 意见。 6.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申请本期中期票据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以上声明,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按照交易商协会规 则指引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发行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发行主体 (一)法人资格 发行人于2009年4 月27 日成立,现持有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7年 1月20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5000068753848X3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具体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湖东路 169号天骜大厦 14层 法定代表人:王非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亿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对电力、燃气、水的生产和供应、铁路运输等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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