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度第二期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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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8 号华润大厦20 层 邮编:100005 电话:(86-10) 8519-1300 传真:(86-10) 8519-1350 junhebj@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发行 2022 年度第二期短期融资券之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 “中石油集团”或 “发行人”)委托,作为中石油集团本次申请 发行人民币 90 亿元的 2022 年度第二期短期融资券 (以下简称“本期短期融资 券”,本期短期融资券发行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 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 1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 “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 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 “交易商协会”)制定的 《银行 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交易商协会公告[2020]13 号)、《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交易商协会公告[2016]第 4 号) 及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工作规程》(交易商协会公告[2020]第 5 号,以下简称 “《注册规程》”)、《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交易商 协会公告[2021]第9 号,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等相关自律规则 (以下合称 “中国法律”)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939-5288 传真: (86-10) 8519-1350 传真: (86-21) 5298-5492 传真: (86-20) 2805-9099 传真: (86-755) 2939-5289 杭州分所 电话: (86-571)2689-8188 成都分所 电话: (86-28) 6739-8000 青岛分所 电话: (86-532)6869-5000 大连分所 电话: (86-411) 8250-7578 传真: (86-571)2689-8199 传真: (86-28) 6739 8001 传真: (86-532)6869-5010 传真: (86-411) 8250-7579 海口分所 电话: (86-898)3633-3401 香港分所 电话: (852) 2167-0000 纽约分所 电话: (1-212) 703-8702 硅谷分所 电话: (1-888) 886-8168 传真: (86-898)3633-3402 传真: (852) 2167-0050 传真: (1-212) 703-8720 传真: (1-888) 808-2168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提供的、本所律师认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进行了审查,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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