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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本检验标准为了进一步提高塑料制品的质量,再来料接收和电镀前的毛坯检验时能严格把关,制定出适应本公司电镀加工的塑料件检验标准,为外观检验提供科学客观的方法。对某些无法用定量表明的缺陷,可采用供需双方制订的检验标准或封样的办法加以解决。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外来注塑坯件电镀装挂前的检验和验收。
权责
对于本公司IQC(QA)均适用。
4.0 内容
4.1 缺陷术语
4.1.1缺胶—射胶量不足,制件缺料或不饱满;
4.1.2毛边—分模面挤出的塑胶薄边;
4.1.3缩水—坯件冷却收缩造成的表面凹陷;
4.1.4凹痕凸起—制件受挤压、碰撞引起的表面凹陷或隆起;
4.1.5融接痕—俗称夹水线,坯件在成型过程中,二股以上的融熔料汇合的接线,目视及手感均有感觉;
4.1.6水纹(银丝)—射胶时留在制件表面的银色条纹;
4.1.7拖伤—开模时分模面或皮纹拖拉制件表面造成的划痕;
4.1.8划伤—坯件成形后非模具造成的划痕;
4.1.9细碎划伤(刮花)—无深度的表面擦伤或痕迹(通常为手工操作造成);
4.1.10硬划伤—硬物或锐器造成零件表面的深度线性伤痕(通常为手工操作造成);
4.1.11碰伤—产品表面或边缘遭硬物撞击产生的痕迹(主要为存放、运输造成);
4.1.12变形—坯件出现弯曲、扭曲、拉伸现象;
4.1.13顶白—颜色泛白,常出现在顶针位置;
4.1.14斑点—与周围颜色有差异的点状缺陷;
4.1.15油污—脱模剂、顶针油、防锈油造成的污染;
4.1.16烧焦—塑胶燃烧变质,通常颜色发黄、严重时炭化发黑;
4.1.17开裂—坯件本体可见的裂纹;
4.1.18气泡—坯件内部注塑时形的中空泡状;
4.1.19披锋—修饰不良—修除坯件毛边、浇口不良,过切或未修除干净;
4.1.20流水纹—由于成型的原因,在浇口处留下的热溶塑料流动的条纹;
4.2 定义
4.2.1三级产品缺陷:产品外观缺陷为轻度不良,不反光时难看出,在某一固定角度才能看见;
4.2.2 二级产品缺陷:产品外观缺陷为轻度不良,不转换角度都能看见轻度不良缺陷;
4.2.3 一级产品缺陷:产品外观缺陷为严重不良,不用转换角度而且能看见严重的不良缺陷;
4.3 检验方法;
4.3.1 外观检验方法及要求:
视力:具有正常视力1.0~1.2视力和色感;
照度:正常日光,室内无日光时用40W日光灯或60W普通灯泡的照度为标准;
目测距离:眼睛距离产品20~30cm直视为准;
观察时间:<10秒(每个可见平面需要3秒);
范围:产品同一面内相邻两个点,线间的距离≥10cm;
外观依据:使用菲林比对点线缺陷的大小及长度;
4.4 不合格类别划分:
B类:单位产品的重要质量特性不符合规定;
C类:单位产品的一般质量特性不符合规定;
4.5 检验项目及标准:
4.5.1注塑件检验标准(见表1)
4.5.2被判定不合格批量制品,由委托方视不良情况进行修复后,方可移交重新检验。 所有注塑件均分为外观的A、B、C面:
A面:产品的正表面;
B面:产品的侧表面;
C面:产品的内表面;
表一、注塑件的外观检验标准:
检验项目
区域
接收准则
直径D
宽度W
长度L
可接受数目
处置方法
刮花
A
不允许
打磨或抛光
B
≦0.04mm
≦10mm
≦1条
C
不作要求
杂色点、斑点
A
反光时不影响表面光泽一致性可接受
报废
B
反光时不影响表面光泽一致性可接受
C
允许
气泡
A
不允许
报废
B
不允许
C
不作要求
划伤
A
不允许
打磨或抛光
B
不允许
C
不作要求
变形
放置在平板上,离壳间隙>0.2mm的不可以接受;
报废
缩水
轻微缩水:正面在200mm距离以内才能发现或侧边不明显处,手感轻微可以接受(客户特殊要求除外)。
报废
严重缩水:任何一个角度都可看出明显不平或凹陷不可接受。
披锋
目测看不出,手感无明显刺手感可以接受;边缘轮廓明显不平整且有明显刺手或不可以接受;
打磨
碰伤
以手指甲挂不出阻滞感可以接受;
打磨或抛光
除此之外不可接受
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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