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隐患分类分级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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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绿水洞煤矿文件 华蓥山 绿煤安 „2017‟103 号 关于印发 《绿水洞煤矿事故隐患分类分级细则》的 通 知 各单位、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通 知》(国发„2010‟23 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 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安委办„2012‟1 号)精神,按照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试行)》和《煤矿安全生 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煤安监行管„2017‟5 号文)的规定和要求,进一步落实矿井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 完善矿井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治理责任体系,及时排查矿井事故隐 - 1 - 患,强化矿井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矿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并结 合矿井实际,制定了《绿水洞煤矿事故隐患分类分级细则》,现 予印发,从2017 年5 月1 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绿水洞煤矿事故隐患分类分级细则 2.安监总局《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绿水洞煤矿 2017 年4 月30 日 - 2 - 附件1 绿水洞煤矿事故隐患分类分级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通 知》(国发„2010‟23 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 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安委办„2012‟1 号)精神,按照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试行)》和《煤矿安全生 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煤安监行管„2017‟5 号文)的规定和要求,进一步落实矿井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 完善矿井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治理责任体系,及时排查矿井事故隐 患,强化矿井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矿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并结 合矿井实际,制定了本细则。 一、编制依据 (一)《安全生产法》 (二)《矿山安全法》 (三)《煤炭法》 (四)《职业病防治法》 (五)《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 号) (六)《国务院关于预防矿井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 务院令第446 号) (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 - 3 - 号) (八)《矿井防治水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8 号) (九)《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 监总局令第30 号) (十)《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监 总局令第33 号) (十一)《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7 号) (十二)《矿井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评判标准》(国家安监 总局令第85 号) (十三)其他矿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二、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绿水洞煤矿各级管理部门、生产作业单位和各 岗位,在事故隐患排查过程中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的分类统计工 作。 三、分类分级原则和标准 (一)分类原则 根据事故隐患唯一性、通用性、稳定性和可扩展性原则,矿 井事故隐患共分为4 大类45 小类。 (二)分级标准 按照事故隐患性质、整改难易程度、监控等原则,将事故隐 患分为A、B、C 三级,即: 1.重大事故隐患(A 级):属于国家安监总局第85 号令判定 - 4 - 标准规定的重大安全隐患为A 级事故隐患。A 级事故隐患应立即 停止生产、施工,立即向当地矿井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广能集团 公司书面报告。并由矿长组织制定安全隐患治理方案。治理方案 应包括目标、任务、负责机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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