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湖生态流量监测预警技术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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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0 河湖生态流量监测预警技术指南 (试行) 一、总体要求 第一条 为规范河湖生态流量监测及预警信息报送工作,明确相关技术要求,特制定《河湖生态流量监测预警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第二条 河湖生态流量是指为了维系河流、湖泊等水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需要保留在河湖内符合水质要求的流量(水量、水位)及其过程。 第三条 本《指南》适用于已明确生态流量保障目标要求的河流、湖泊等水体的生态流量监测和预警信息报送,其他具有生态流量监测需求的河流、湖泊等水体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河湖生态流量监测应全年开展,重点做好生态流量预警期和生态敏感期监测。生态流量预警期是指监测断面的水位或流量达到或低于预警阈值的时间区间;生态敏感期是生态保护对象对水位或流量涨落过程需求的开始和结束时间区间。 第五条 河湖生态流量监测断面一般应开展水位、流速、流量等要素监测,宜同步开展水质监测,有条件的地方还应根据实际需要开展水生生物和水生生境监测。 第六条 河湖生态流量监测应充分运用先进仪器设备、技术方法,水位、流量、水质监测要素应优先实现在线监测。 第七条 河湖生态流量监测预警及响应性监测应根据保障目标设定情况开展。采用年水量考核的监测断面,应加强输水期监测,流量(水位、水量)变化较大时,应及时加测。 第八条 应根据河流、湖泊特点和水流特性,结合仪器设备、监测方式和人力资源配置情况,逐站制定生态流量监测方案。 二、监测断面 第九条 生态流量监测断面应满足河湖生态保护对象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等需求,应与相关生态流量保障实施方案、水利规划、生态环境规划、水量分配方案、水资源调度方案等确定的断面相衔接,优先依托国家设立的水文监测断面。 第十条 生态流量监测断面也可采用水工建筑物(坝、闸、堰、槽等)、水电站和泵站等推算流量。 第十一条 生态流量监测断面所在河段无水文站点或可用于推流的水工建筑物时,应综合考虑河势、水文特性、通信、交通等基础条件,新建满足监测要求的断面。 第十二条 湖泊生态水位监测断面应综合考虑进出湖泊河流、出口顶托、水利工程调度、水生生物、湖滨带天然植被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三、监测内容及时机 第十三条 河湖生态流量监测内容主要包括常规水文要素、水生生物和水生生境。 (一)河流常规水文要素监测主要包括水位、流速、流量、盐度、水质;湖泊水文要素监测主要包括水位、水深、盐度、水质。 (二)河流和湖泊水生生物监测主要包括鱼类、浮游植物、浮游动物、底栖动物等。 (三)河流水生生境监测主要包括河道断面、滩槽地形、植被、河床组成等;湖泊水生生境监测主要包括水温、湖盆、湖岸带状况等。 第十四条 对于有特征鱼类等生态保护对象时,应开展整个生态敏感期的水文过程监测。重点监测涨水时间、日上涨率、涨水天数、落水时间及其对应流量、水位等,并开展相应的水生生境和水生生物监测。 第十五条 对于有禽类栖息地、河谷天然林草地、湖滨带天然植被等生态保护对象时,应开展洪水期漫滩过程水文监测。重点监测漫滩断面涨退水全过程,包括涨水时间、退水时间、平滩流量、洪峰流量,各流量对应的水域面积、植被漫水面积、范围、平均漫水水深、最大漫水水深和持续时间等内容。 四、监测频次 第十六条 水位或流量采用在线监测的断面,监测频次应不少于每日24次;非在线监测断面,监测频次应能满足合理控制各级水位和水情变化过程转折点,满足日平均水位、日平均流量计算及各项特征值统计的需求。 第十七条 生态流量预警期监测,应能满足计算或推算日平均流量精度要求。生态预警期内择机开展1次水生生境调查。 第十八条 生态敏感期应根据水情变化加密测次,以保证完整监测水位、流量过程,并择机开展1次水生生境监测和水生生物监测。 五、监测方式方法 第十九条 水位观测宜采用自记水位计。 第二十条 流量在线监测可根据断面条件采用固定式声学多普勒剖面流速仪法、电波流速仪法、声学时差法、影像测速仪法等设施设备施测,或采用稳定水位~流量关系、单值化关系线法、比降面积法、水工建筑物法等方法在线推流。 第二十一条 未实现流量在线监测的,可根据断面特性选择走航式声学多普勒剖面流速仪、转子流速仪等开展流量测验。实测流量的水位变幅已控制历年(包括大水、枯水年份)水位变幅80%以上,历年水位~流量关系(或其他水力因素与流量的关系)符合间测条件者,流量可实行间测。 第二十二条 水温监测宜采用水温自记仪。 第二十三条 大断面测量可采用四等水准、全站仪、GNSS等进行河道陆地部分的测验、RTK结合测深仪进行河道水下部分的测验,无法到达的特殊部位可通过插补获得。 六、监测技术要求 第二十四条 水位、流量在线监测设备投入运行前应进行现场比测。 第二十五条 水位自记仪器投产运行后,每年在生态流量预警期和生态敏感期各择机开展校测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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