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工程大学考试工作管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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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2 河北工程大学考试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考试是教学工作的一项重要环节,是评价教师教学、学生学习效果的重要手段。做好考试工作,对于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培养良好的学风和校风,具有重要作用。为此,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凡列入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的成绩考核都要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考查课程和独立设置的教学环节的成绩考核方式由各学院确定。   第二条 考试可采取笔试、口试、论文等多种形式,笔试可采取开卷和闭卷两种形式,由任课教师每学期初提前规定。 第二章 命 题 第三条 命题组应根据大纲要求,认真研究命题范围、重点、难点。命题范围覆盖面要广,考题的深度应反映课程的基本要求,注重对学生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考核,要注重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考题不能低于大纲要求,不要出偏题、怪题。考题要经过试做,给出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各个题目均需给出分值。所有课程均需拟出难度、题量相当的A、B两套试卷。 第四条 鼓励使用试题库或试卷库出题。 第五条 有条件的课程要实行教考分离。公共课和技术基础课要实行统一时间,统一试卷,统一评分标准,统一流水阅卷。 第六条 命题要注意保证考试成绩分布合理。 第三章 试卷的印刷和管理 第七条 试题经系(教研室)主任审批后,要求一律用计算机打印到标准出题纸上,或用计算机打印后粘贴在标准出题纸,制成试卷。试卷的字迹要清楚,图形要准确和美观。 第八条 试卷印刷须由教师填写“试卷印刷申请单”,经有关领导审批后,于考试前一周送交指定印刷厂,考试前2天到印刷厂取卷。除全校期末考试周由教务处统一安排的全院公共基础课及交叉课外,其他课程考试试卷由教师所在学院安排专人送卷和取卷。 第九条 印刷厂必须按时完成试卷印刷和装订任务。试卷未按时交稿,造成试卷未能按时印出,而影响考试者,由有关学院承担责任。按时交稿未能及时印出,或者出现印刷质量问题,由印刷厂承担责任。   第十条 要做好考试前的试卷安全保密工作。印刷厂要派专人负责试卷的印刷和管理,各学院要有专人负责试卷保管和分发。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试卷内容,违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评阅后的试卷统一由阅卷教师所在学院封存,至少保留3年,待学生毕业一年后方可处理。 第四章 考试安排 第十二条 考试课程分为校管课程和院管课程。校管课程包括各专业的公共基础课和各二级学院交叉课,其余为院管课程。校管课程因涉及多个学院且考生人数较多,应严格执行教学计划,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在教学计划指定的考试周内;院管课程的考试由各学院根据教学进度,在教学任务结束后两周内安排,具体安排要于考试前一周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 重修课程考试分为两类,一类为单独编班重修课程单独考试,另一类为随班重修课程随班考试。校管课程的重修考试由教务处统一安排,院管课程的重修考试由各学院组织,并将考试安排提前一周报教务处。 第十四条 学生不得无故缺考,如确有急症或住院治疗者,应出示县级以上医院和校医院证明(均加盖公章),于考试前报学生所在学院主管院长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缓考手续,并到教务处备案。如遇极特殊情况,可事后补报审批手续,但要按补办缓考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监考工作是全校教职工的职责,全校教职工要服从各学院的监考安排。课程所属学院负责安排所有主监考教师,监考教师由学生所属学院派出。 第十六条 监考教师要挂牌上岗。监考牌由教务处统一制作,并由各学院考试前领取后,分发给监考教师。 第五章 主、监考教师职责 第十七条 主监考教师要提前30分钟到有关学院领取试卷和《考场情况报告单》。监考教师提前20分钟到考场,清点学生人数,清理考场,宣布考场纪律,查验考生证件等。 第十八条 学生座位旁和桌面上不允许存放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应将其集中放置在规定地点。要特别注意清理课桌内的纸张、书本等。 第十九条 开考前要当场宣读《考生守则》。 第二十条 要按规定时间收发试卷,不得提前或推迟收、发试卷时间。 第二十一条 开考后,主监考教师要在讲台上,监考教师在教室后面,并经常在考场内巡视。   第二十二条 主、监考教师要认真监考,不准背对学生而坐,不准在考场看书看报,不准试做试卷或批改试卷,不准吸烟、谈笑,更不准擅自离开考场。通讯工具在考场内不得发出声响。 第二十三条 主、监考教师只回答试卷印刷不清的问题,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学生进行指点和暗示。 第二十四条 主、监考教师如发现学生违纪或作弊,应当场处理,对违纪者令其立即改正;对作弊者要当场令其退出考场,并在《考场情况报告单》上记录违纪和作弊学生的姓名、学号、作弊(违纪)方式和情节等。 第二十五条 考试结束后,主、监考教师应认真逐项填写《考场情况报告单》,并随同试卷一并送回。 第六章 巡视人员职责 第二十六条 考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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