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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复印制度
1. 对下列人员和机构申请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予以受理: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2)为患者监护人或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监护人或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及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近亲属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需提供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2. 可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资料、各种知情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3. 未出院患者需要复印病历资料者,病区医务人员将病历送至病案室,予以复印。病案室按照上述规定核定身份并留取相关证明及复印件保存至病历。
4. 发生医疗纠纷时,由病案室人员在患者或家属、相关科室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封存病历。封存的病历由医务科(病案统计科)负责保管。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印件。
5. 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病历复印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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