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工程协作单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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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工程协作单位管理实施细则 版本号:V02 文件编号:SXRB04/QGS/GC/ID/2020/09 PAGE PAGE 1 山西路桥第七工程有限公司 工程协作单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工程协作单位的管理,有效控制施工分包管理风险,维护公司的信誉,提高经济效益,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工程协作单位是指以工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等方式,以完成一定的施工任务为目标,与公司下属的项目经理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企业法人。隧道施工作业班组、“三集中”班组可以作为工程协作单位,经过协作单位审批流程,直接进入集团公司工程协作单位库。 第三条 工程协作单位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合作共赢的原则。与工程协作单位合作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与工程协作单位合作要坚持严管善待、合作共赢的方针。 (二)分级管理、权责明晰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统筹协作,构建公司、项目经理部二级管理体系。 (三)资源共享、有序淘汰的原则。公司每年度公布工程协作单位评价结果,各项目部根据项目特点选择优良的协作单位,淘汰综合评价差的协作单位。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全部施工项目所涉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单位的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公司工程管理部作为工程协作单位管理牵头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公司工程协作单位管理实施细则; (二)根据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集团公司及公司关于合同管理、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劳动用工、结算支付及廉政监督的要求,对项目经理部的工程协作单位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 (三)负责对使用的工程协作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工程协作单位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分析,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或处理; (四)负责做好工程协作单位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组织各部门制定工程协作单位的分项信用评价指标(公司和项目经理部两级),并指导项目经理部做好协作单位的分项信用评价工作; (五)收集、汇总项目经理部的工程协作单位信用评价结果及公司各部门分项评价信息,组织完成工程协作单位的综合信用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集团建设运营管理部。 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和本细则要求,对工程协作单位的合同管理、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含试验检测)、劳动用工、结算支付及廉政监督等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各部门在检查和管理过程中,可针对工程协作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停工整顿、清退和年度考核降级等处理意见,以工作联系单的形式反馈给公司工程管理部。 第六条 项目经理部对本项目使用的工程协作单位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监督、指导(技术上)、协助(管理上)工程协作单位履行合同,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 (二)对工程协作单位的施工力量配置、安全保障措施、现场质量控制、劳动用工管理、与实施项目有关的对外签约和对外债务偿还情况等实行全过程监控; (三)按合同约定支付分包工程款或劳务报酬; (四)负责做好工程协作单位的过程评价和年度评价;组织项目经理部各部室根据职责要求做好工程协作单位的分项信用评价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五)及时向公司报告工程协作单位管理工作的进展和相关信息。 第三章 工程协作单位的入库管理 第七条 工程协作单位入库必须由公司中层副职以上人员或项目部的班子成员推荐,并经公司工程管理部及相关部室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最后批准,公司工程管理部备案,方可报送集团公司,进入集团公司工程协作单位库。 第八条 对于新增推荐的协作单位,实行“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协作单位推荐表中必须明确载明推荐单位、拟主要参建人员、主要自有设备及周转材料、类似工程业绩、专业类别等(专业类别参见附件1),并在推荐表后附工程协作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开户许可证、纳税人资格证明等(上述材料需彩打并加盖单位公章),具体格式见附件2、附件3。 第九条 工程协作单位入库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具有与分包工程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三)近三年有从事过类似工作的优良业绩(应附原合作单位的书面评价意见); (四)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员; (五)拥有合同规定的施工所需机械设备、工具、周转材料和流动资金等。 第十条 严禁向个人或具有下列情况的单位发包工程 (一)未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不具备与分包工程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三)有被清退或恶意拖欠、任意克扣民工工资等不良行为记录或信用等级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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