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第三版)赵万一 全套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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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与特征 (一)支票的概念 我国《票据法》第82条规定,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支票的特征 1.支票是票据的一种,具有一般票据的共同特征。 2.支票的付款人仅限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3.支票是见票即付的票据,不像汇票、本票那样有即期和远期之分。 * 第二节 支票 二、支票的种类 1.以支票上收款人记载方式为标准,可以将支票分为记名式、指示式和无记名式支票。 2.以支票的支付方式为标准,可以将支票分为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 3.以支票当事人资格是否兼任为标准,可以将支票分为一般支票和变式支票。 一般支票是指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分别为三个不同的主体。 支票的三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两方当事人发生资格重合时,这种支票称为变式支票。 4.以支票付款是否有特殊规定为标准,可以将支票分为一般支票和特殊支票。 * 第二节 支票 三、支票的出票 (一)支票出票的概念 支票的出票与汇票、本票的出票一样,是指出票人作成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二)支票出票的效力 1.对出票人的效力。 出票人一经签发支票,就应承担担保支票付款的责任。 2.对付款人的效力。 出票人签发支票的行为对付款人没有强制性效力,付款人并不因出票行为而负有付款义务 3.对收款人的效力。 出票人一经签发支票,便取得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权利。 * 第二节 支票 (三)支票的资金关系 1.开立支票存款账户。 2.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3.足额付款。 (四)空白支票 空白支票,又称空白授权支票,是指在支票出票时,对若干必要记载事项未进行记载,即完成签章并予以交付,而授予他人补记,经补记后才使其有效成立的支票。 四、支票的付款 支票的付款,是指付款人根据持票人的请求向其交付支票金额,以消灭支票关系的行为。 * 第二节 支票 五、汇票规则的准用 (一)支票出票对汇票规则的适用 (二)支票背书对汇票规则的适用 (三)支票付款对汇票规则的适用 (四)支票追索对汇票规则的适用 * 1.本票与汇票相比具有哪些特征? 2.本票与债券相比具有哪些特征? 3.本票出票有什么特别要求? 4.支票出票有什么特别要求? 5.如何理解支票出票人与付款银行之间的资金关系? 2.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 第二十一章 保险法概述 * 【重点问题】 1. 保险的特征 2.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 第一节 保险与保险法 一、保险的概念与特征 (一) 保险的概念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所谓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的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二) 保险的构成 1.必须以特定的危险为对象。 2.必须以多数人的互助共济为基础。 3.必须以对危险事故所致损失进行补偿为目的。 * 第一节 保险与保险法 二、保险与相关制度的区别 (一) 保险与储蓄 (二) 保险与救济 (三) 保险与赌博 (四) 保险与保证 三、保险的种类 (一) 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 (二) 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 (三) 直接保险与再保险 (四)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 * 第一节 保险与保险法 四、保险法的内容和作用 (一)保险法的概念和内容 按照通说,保险法是指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 1.保险合同法,又称保险契约法,是保险法的核心内容。 2.保险业法,又称保险业监督法。 3.保险特别法。保险特别法是相对于保险合同法而言的,是指保险合同法之外具有商法性质的规范某一险种保险关系的法律和法规。 (二)保险法的作用 1.切实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2.促进保险人科学、合理地经营 3.维护保险市场的公平规范竞争。 * 第二节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一、最大诚实信用原则 保险活动不仅需要遵循一般的诚实与信用原则,而且要遵循最大的诚实与信用原则,这是由保险的特点所决定的。 1、保险事故的发生存在偶然性,保险人的赔付无疑地为偶然事件所左右。 3、保险人在承保各种保险业务时,对其危险状况是一无所知的。保险人也不可能花巨大的费用对每一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进行实地调查,保险人仅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标的危险状态的陈述、说明,决定他是否承保以及以什么条件承保。 3、保险标的在投保后的大多数情况下仍在被保险人的控制下。这就要求被保险人应如同未保险时一样尽到谨慎管理的责任,否则将增加危险发生的可能性。 最大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如实告知。同时,要求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履行说明义务。 * 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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