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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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1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1.1 目的和原则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防治医疗废物在临时贮存、运送和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止疾病传播,爱护人体健康,制定本规范。   医疗废物处置应遵循环境健康风险预防、平安无害、废物减量的原则。   1.2 适用范围   1.2.1 本规范规定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过程的临时贮存、运送、处置的技术要求,规定了相关人员的培训与平安防护要求、突发事故的预防和应急措施、重大疫情期间医疗废物管理的特别要求。   1.2.2 对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执行本规范确定的“焚烧炉温度”和“停留时间”指标;对于医疗废物分散处理,执行《危急废物焚烧污染掌握标准》(GB18484)表2中“医院临床废物”的“焚烧炉温度”和“烟气停留时间”指标;对于同时处置医疗废物和危急废物,执行《危急废物焚烧污染掌握标准》(GB18484)表2中“危急废物”的“焚烧炉温度”和“烟气停留时间”指标。本规范未规定的其他要求按《危急废物焚烧污染掌握标准》执行。   1.2.3 医疗卫生气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药品及其相关废物的临时贮存、运送不适用本规范,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废弃放射源的污染掌握按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规定执行。   有关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和包装规范,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另行发布。   1.2.4 本规范适用于医疗、预防、保健、方案生育服务、医学科研、医学、教学、尸体检查和其他相关活动中的医疗废物产生者和集中处置者(包括运送者)。   1.3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和文件所含的条文,通过本规范引用而构成本规范的条文。   国家危急废物名录   医疗废物分类名目   GB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5085.3 危急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5562.2 环境爱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18484 危急废物焚烧污染掌握标准   GB18598 危急废物填埋污染掌握标准   GB19217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   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1.4 定义   下列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1.4.1 医疗废物(Medical waste):本规范采纳《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医疗废物定义,详细分类名录依照《国家危急废物名录》、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的《医疗废物分类名目》执行。   1.4.2 运送(Transportation)   指医疗废物运送者(通常也为处置者)采纳专用车辆(或特别状况下,经批准可使用船只)根据本规范的要求,将医疗废物从医疗废物产生单位直接送至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集中处置场所的过程。   1.4.3 临时贮存( Temporary storage)   指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将运达的医疗废物存放于本单位内符合特定要求的特地场所或设施内的过程。   1.4.4 交接(Hand over)   指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将临时贮存的医疗废物移交给废物运送者,并与运送者在《危急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上签字确认的过程。   1.4.5 周转箱(桶)(Transfer container/barrel)   盛装经密封包装的医疗废物的专用硬质容器。该容器用于医疗废物运送车运送医疗废物,使经包装的医疗废物不直接和车辆厢体接触或直接暴露于外环境,或在发生包装袋破损时起到防止废物污染车厢和外环境的作用。   1.4.6 包装袋(Packing bag)   用于盛装除损伤性废物之外的医疗废物的初级包装,并符合肯定防渗和撕裂强度性能要求的软质口袋。   1.4.7 处置(Disposal)   指医疗废物处置单位根据规定的技术措施和要求,对医疗废物进行平安无害和减量处理的过程。   1.4.8 高温热处置技术(High temperature disposal)   本规范是指高温焚烧、高温热解焚烧及其他类似的固体废物处置技术。   1.4.9 最终处置(Final disposal)   指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将经无害化处置后的医疗废物及其残余物进行平安填埋的过程。   第二章 医疗废物的临时贮存   2.1 库房   具有住院病床的医疗卫生气构应建立特地的医疗废物临时贮存库房,并应满意下述要求:   2.1.1 必需与生活垃圾存放地分开,有防雨淋的装置,地基高度应确保设施内不受雨洪冲击或浸泡;   2.1.2 必需与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密集区隔开,便利医疗废物的装卸、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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