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清欠及涉诉奖惩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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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4 法律清欠及涉诉奖惩办法 1目的和范围 为了充分调动公司各级管理人员依法回收应收欠款积极性, 增强全员依法维护意识,激励法务人员“关口”前移、主动担责、深入参与清欠工作和法律诉讼,更加有效的发挥法务部门职能作用,确保公司合法权益和国有资本、资产不受损失,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属于公司管理体系三层次文件中的第二级,其上级文件为《法律事务管理制度》。此文件不需二级单位编制实施细则。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二级单位(含分(子)公司、事业部)及直管项目部。 2相关术语 本办法所称“清欠”是指清收应收账款、已完工未结算应收工程款、未完工程停工应收工程款以及其他应收款项等;本办法所称“法律清欠及涉诉”是指通过诉讼、仲裁、法务人员商谈、依法调解清收欠款,或作为被告应诉、通过仲裁等挽回经济损失。 3 本规定主要应对的风险点 本办法审核审批流程不完善; 未按照本办法执行引起的其他法律后果。 4 法律清欠规则 公司鼓励全员参与依法清欠,发挥广大员工的智慧与力量。两级公司法务部门给予协调指导并提供司法资源服务,如推荐优秀律师、优秀法官等。 各单位法务主管部门是法律清欠主控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各单位需要通过法律清欠的应收款项应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认,然后由相关部门或单位以业务单形式转交法务主管部门,委托事项需要一事一议,并且要签订委托协议。 各单位法务主管部门应将法律清欠款项分类评级后及时上报公司法律事务部,公司法律事务部应及时给予指导并提供司法资源等服务。对于一般诉讼案件和较大诉讼案件以各单位办案为主,重大诉讼案件由公司“重大诉讼案件专案组”与涉案单位共同办理。 诉讼案件分为:一般诉讼案件、较大诉讼案件、重大诉讼案件 。 法律风险分为:一般法律风险、较大法律风险、重大法律风险。法律风险管控实施动态管理,及时调整风险管控级别。 公司法律事务部组织成立“诉讼案件评审委员会”,定期对各类案件进行评审评估。 公司法律事务部及各单位法务主管部门应通过有效形式向员工发布应收款项信息,号召广大员工主动担责,积极参与法律清欠。 委托员工个人主办的清欠款项,授权前应对其能力、对企业忠诚度、个人诚信度、社会关系、掌握社会司法资源状况以及有关清欠款项的其它方面做充分分析与评估,较大诉讼清欠款项和重大诉讼清欠款项需上报公司诉讼案件评审委员会评估。经充分分析评估后才能决定是否授权。 各单位涉诉有关部门、项目部及管理人员必须积极主动提供涉诉资料、人证物证等证据,对配合不力、消极抵触、损毁证据、证据缺失等情况一律问责追责。 法律清欠及涉诉向司法机关和仲裁部门缴纳的诉讼费、查封保全费、仲裁费等一切费用应由涉案单位承担,所发生的交通差旅费、住宿费及其他经费等按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特殊情况超标准的由各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其中单项经费超10万元以上,报集团公司领导班子会研究确定。 5 奖励 参照公司《应收账款清欠管理办法》奖惩标准和公司《外聘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律师管理办法》确定法律清欠奖励标准如下: 各级管理人员职责范围内的清欠任务,按公司《应收账款清欠管理办法》奖惩标准给予奖励。由多人参与共同清欠所得奖金,按贡献大小进行合理分配,并履行审批手续后予以支付。通过外聘律师诉讼清收欠款的不予奖励。 员工非职责范围内的清欠任务,不外聘律师而独自或组织其他员工通过法律措施清收欠款的,按不超过实际回收欠款额的2%给予奖励。由多人参与共同清欠所得奖金,按贡献大小进行合理分配,并履行审批手续后予以支付。 法务人员不外聘律师而独自通过法律措施清收欠款的,按不超过实际回收欠款额的1%给予奖励。法务人员与外聘律师共同办案并发挥作用的,按不超过实际回收欠款额的0.5%给予奖励,仅仅配合办案不予奖励。 公司作为被告时,法务人员进行代理的诉讼或仲裁案件,按不超过原告诉讼标的额和实际执行标的额之间差额的2%给予奖励。法务人员与外聘律师共同办案并发挥作用的,按不超过原告诉讼标的额和实际执行标的额之间差额的1%给予奖励,仅仅配合办案不予奖励。 以物抵顶应收账款的奖励标准,按本办法第5.1条奖励标准的60%计取。 奖励程序:每次回收应收欠款进入公司财务帐后15天内,或案件执行完毕15天内,由案件主办人填写法律清欠及诉讼案件奖励申请表,报各单位法务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确认,然后由各单位法务主管部门上报所在单位主管法务工作领导和总会计师审核,审核后报本单位经理审批。奖励金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由所在单位领导班子会审批,奖励金额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需报公司领导班子审批。审批后在10个工作日以内按相关规定办理完支付手续。涉及到个人所得税的,由发放单位代扣代缴。 6 惩罚 在法务人员(包括外聘律师)或其他员工代理各单位依法清欠或应诉期间,需要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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