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非分离交易).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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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证券法 (四)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非分离交易) 1、发行条件(P256):10+3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除了应满足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还应当符合以下条 件: (1)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 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2)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 40%。 (3)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平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 1 年的利息。 2、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 1 年,最长为 6 年。(P257) 3、担保(P257) 1 (1)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 人民币 15 亿元的公司除外。 (2)提供担保的,应当为全额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 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3)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当为连带责任担保,且保证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 产额应不低于其累计对外担保的金额。 (4)证券公司或上市公司不得作为发行可转债的担保人,但上市商业银行除外。 4、转股期限(P257) 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上市 公司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 5、转股价格(P258) 2 (1)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 交易日的均价。 (2)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因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上市 公司股份变动的,应当同时调整转股价格。 (3)募集说明书约定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的,应当同时约定: ①转股价格修正方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且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同意。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可转换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 ②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前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 20 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 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 【例题·多选题】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应当具备的条件的有( )。(2007 年) A、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资产总额的 40% B、最近3 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 6% C、最近3 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 1 年的利息 D、最近 3 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 3 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 的 30% 【答案】BC 【解析】(1)选项 A: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而非 资产总额)的 40%;(2)选项 B: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 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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