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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足金-汉和一期结构化证券投资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编号:R2008JH021
一、信托公司的基本情况
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宝信托”)是于1998年6月5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银复(1998)158号文《关于舟山市信托投资公司股权转让等事项的批复》),由上海宝钢集团公司(现为宝钢集团有限公司)在购并原舟山市信托投资公司的基础上经过更名、迁址、增资扩股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公司于2001年10月29日获得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首批批准重新登记(银复(2001)173号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重新登记有关事项的批复》)。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亿元(其中美元1,500万元),上海宝钢集团公司和浙江省舟山市财政局分别持有98%、2%股份。华宝信托始终注重稳健经营,强化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资产质量良好,成立以来连续9年盈利。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370号宝钢大厦7楼
服务电话:(021
网 址:
二、信托计划的名称及主要内容
(一)名称和类型
名称:千足金-汉和一期结构化证券投资资金信托计划;
类型:本信托计划为委托人指定用途和管理方式的集合资金信托。
(二)投资范围
本信托计划投资于国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A股股票、20亿规模以上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含ETF,不含LOF)、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离式可转债申购)、银行存款。
三、信托合同摘要
(一)信托计划相关主体
1、委托人与受益人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所指合格投资者
2、受托人
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3、保管人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信托计划成立日
在满足以下A或B 任何一个条件并同时满足C条件之后,受托人可宣布信托计划成立:
A.推介期满,信托计划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7500万元(含);
B.推介期内自然人签订的信托合同达到50份,并且信托计划资金不低于人民币7500万元(含);或虽自然人签订的信托合同不到50份,但信托计划资金居于人民币7500万元(含)
至9000万元(含)之间; 信托成立后受托人将通过成立通知书告知委托人,成立日以成立通知书为准。
C、一般受益权信托资金与优先、次级受益权信托资金之和的比例为1:2。
(三)信托计划止损线和预警线
为保护全体受益人特别是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本信托计划于每个工作日估算信托计
划财产净值和信托单位净值,并设置止损线、预警线。计算方法如下:
1、止损线(KZ)=0.8404;
2、预警线(KJ)=0.8904;
(四)产品相关费率
1、受托人信托报酬
(1)固定信托报酬
受托人年固定信托报酬为信托计划资金的1.5%,于每自然季末月25日及信托计划终
止清算时从信托计划财产中支付,即:
每季度支付的固定信托报酬=该季度实际天数/365×信托计划资金×1.5%。
(2)浮动信托报酬
受托人浮动信托报酬于信托终止向优先、次级受益人分配第Ⅰ类信托收益后计算并提取。如果分配优先、次级受益人的全部第Ⅰ类信托收益后的累计信托单位净值不高于1.10(含),浮动信托报酬为零;如果此时的累计信托单位净值高于1.10,则1.10以上部分的5%为浮动信托报酬。
2、保管人保管费
银行保管费以信托计划资金为基数,按日计提。年费率为信托计划资金的XX‰,于每自然季末月25日及信托计划终止清算时支付,即:每季度支付的保管费=该季度实际天数/365×信托计划资金×XX‰。
(五)投资管理方式
本信托计划财产的运用采取委托人指令和受托人指令相结合的方式。委托人就本信托计划财产的投资运用保留权限,即:全体委托人授权一般受益权委托人代表全体委托人就本信托计划的投资运用行使委托人指令权并承担相应责任与义务。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包括信托合同在内的信托文件即表示该委托人认可本信托计划采取此类投资管理方式。
详见信托合同。
(六)信托财产估值
详见信托合同。
(七)终止和清算
1、信托计划终止的条件
(1)信托期满,信托计划终止;
(2)信托计划提前终止,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2.1)受托人按本合同进行止损变现完成后,有权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
(2.2)一般受益人发生重大事件,受托人认为对信托计划的存续和完整性产生重大实质性的影响,在通知一般受益人后,受托人有权提前终止信托计划。重大事件包括:
A、一般受益人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B、一般受益人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情况;
C、一般受益人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损失;
D、一般受益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E、涉及一般受益人的重大诉讼,法院依法撤销股东会、董事会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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