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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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高等学校招生法规、制度、政策和规定,全面落实招生“阳光工程”切实做到公平、公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教监(2005)4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招收研究生、本科生、网络生、成教生和国际教育学院及华夏学院的招生工作。 第三条 校长作为招生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学校招生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校招生领导小组组长作为直接主管责任人,承担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管的责任,对校长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在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研究生院(筹)、招生与就业指导处、网络(继续)教育学院、职业技术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华夏学院负责人作为本单位招生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大学负责,在校招生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严格按照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有关招生政策和规定,正确履行职责;招生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招生工作的程序、遵守招生纪律,正确履行职责。 第五条 为了保证招生工作责任制的落实,学校招生领导小组与各实施招生工作的单位(部门)签定招生工作责任书。 第六条 在招生录取期间,各有关责任人、招生工作人员应自觉接受监督,积极支持监督人员的工作。 第七条 监察处要积极配合学校各招生部门开展工作,指派专人全程参与招生监督工作。指派人员应列席校招生领导小组召开的有关工作会议。要严格按照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有关招生文件、政策和规定进行监督。针对招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或有关负责人提出改进建议或行政监察建议。严肃查处招生中的违纪违法案件。对招生工作监督不力或不履行监督责任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条 对在招生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追究有关责任者的相应责任: 1、属于集体决策的,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2、属于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决策的,追究有关领导或负责人的责任; 3、属于招生工作人员个人行为的,追究有关当事者的责任。 第九条 招生工作人员在招生工作中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规定,追究责任: 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录取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的; 2、违犯规定程序,擅自调整招生计划的; 3、特长生未经专家考核和招生领导小组审查录取的; 4、以任何名义和理由,向考生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费用的; 5、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的; 6、在报名、考试、录取等招生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 7、索取或者收受考生及其家长的礼品、现金和有价证券的。 8、以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的。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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