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货车段修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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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铁路路货货车车段段修修规规程程 铁辆[1992]第30号 1992年3月20 日     1、总则   1.1 铁路货车是完成铁路货运任 的重要运载工具,特别是 在全国运行,除机保车和部分罐车及专用车外,一般无固定配属保 养单位,并且数量大、类型多,因此,必须加强货车的定期维修保 养工作。为了统一检修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特制订本 《铁路货车 段修规程》。   1.2 我国铁路货车的维修保养制度采用预防为主的原则,分 为定期检修和运用保养。货车段修的根本任 是:保持货车在下次 厂修之前的各部状态性能良好;延长车辆配件的使用寿命;减少临 修,消灭行车事故,保证运行安全,提高车辆使用效率。   1.3 为提高货车段修质量,必须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认真 执行段修规程。各局须编制工艺规程,各段编制技术作业过程及工 艺卡片。在检修工作中应加强修车作业计划,扩大配件互换范围, 积极采用修车机械化,以达到均衡生产、提高质量、提高修车效率 的目的。   1.4 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责任制,完善质量保证 体系,充分发挥各级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检验人员的作用,认 真负责地处理检修工作中发生的技术问题。组织广大职工学习规程 的各项要求,推广执行规程好的先进典型经验,保证规程中的各项 要求具体贯彻实施。   1.5 货车段修严格执行质量检查、验收制度。在执行段修规 程中,如遇有本规程的规定不明确或与现车实际情况不符合时,由 车辆段和驻段验收室共同研究,实事求是地加以解决。如意见不一 致,可先按车辆段总工程师意见办理,同时记录在车统一22B上, 并将不同意见分别报局和部驻局车辆验收室。若仍有不同意见,报 部处理。属于本规程无明确数据或无具体要求者,由车辆段在保证 质量的前提下负责处理。   1.6 有关轮对、滚动轴承、轴箱油润、空气制动部分的检 修,除按本规程执行外,并按铁道部颁发的下列规则执行:    《车辆轮对、滚动轴承组装及修理规则》;    《车辆滑动轴承、轴箱油润装置检修规则》;    《车辆空气制动装置检修规则》。   以上规则如与本规程的要求有抵触时,均以本规程为准。   1.7 长大货物车按 《长大货物车检修规则》办理。   1.8 本规程 自1992年6月1日起施行,并作为货车段修和验收 质量的依据。以前公布的有关货车段修的检修规定一律废止。   1.9 本规程由铁道部负责解释、修改。   2、基本要求   2.1 检修周期   2.1.1 货车定期检修的修程,分为厂修、段修、辅修和轴检 四级修程,各修程周期规定如表2�1 (略)。   2.1.2 扣修定检车应符合下列规定:   2.1.2.1 各级修程必须按检修周期检修,不得提前扣修,如 必须提前扣修时,须经铁道部批准。   2.1.2.2 扣修定检车如遇有高、低级修程不一致时,按以下 规定扣修:厂、段修同月或段修到期而厂修在6个月以内到期者做 厂修;段修到期、厂修在6个月以后到期者做段修;段修、辅修、 轴检同时到期者做高级修程,不得做低级修程。扣修的临修车如 厂、段、辅修在1个月内到期时,可提前做厂、段、辅修。   2.2 综合要求   2.2.1 货车段修时,要详细检查各部件及零配件、紧固件的 技术状态:裂纹、磨耗、腐蚀、弯曲变形等应按本规程规定的限度 或要求加修;松动、丢失、折损等不良情况,应予施修。   2.2.2 段修前,毒品车须消毒并有消毒合格证;罐车须洗刷 并有洗罐合格证。对装载易燃、易爆货物的罐车还须先用测爆仪测 试合格后,再进行明火试验。   2.2.3 下列配件进行电磁探伤:   2.2.3.1 车轴外露部分 (施修后施修部位应复探);   2.2.3.2 钩舌内侧面的弯角部和上、下弯角处;   2.2.3.3 圆钢制的闸瓦托吊平直磨耗部分和弯角处,新截换 的制动梁弓形杆接口处;   2.2.3.4 车钩摆块吊 (托梁吊)的上下弯角处;   2.2.3.5 滑槽式制动梁的滚子轴根部;   2.2.3.6 车钩尾框后端内弯角处;   2.2.3.7 钩尾销螺栓;   2.2.3.8 2TN型转向架减振器连接环。   上述探伤配件除探伤部位外,应检查其余部位有无裂纹。   2.2.4 杂型配件可按标准化规定换为标准配件,但不得以杂 型配件代替原有的标准配件。新造车的原型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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