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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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工作,提 高教育科研水平和质量,依据自治区社会科学研究课题管理 的有关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自治区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以强化规范、突 出重点、保证质量、提高效率为宗旨,促进教育科研工作规 范化和制度化发展。 第三条 自治区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统筹规划、分 类管理‛的办法。坚持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重点管 理与一般管理相结合、直接管理与委托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职责明确,权益共享。 自治区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自治区教育 科学规划课题的申报、评审、审批、立项和结题验收,对所 有自治区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负有管理、监督和检查职责。 第四条 自治区教育科学规划重大招标课题、重点课题 和专项课题由自治区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管 理。自治区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各盟(市)教 育科学规划办(或其相当的教育科研管理机构)、高等院校 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实施本区域、本系统或本单位承担的自治 区教育科学规划一般课题的过程管理和监督。 1 第二章 立、撤项管理 第五条 自治区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设年度课题和专项 课题两类。年度课题每年设置一次,专项课题根据需要设置。 年度课题设重大招标课题、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课题研究 周期一般为1—3 年。 第六条 自治区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课题负责人制。 立项课题设课题负责人1名、主研人员6 名、参研人员6 名、 课题承担单位1 个。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拥有课题所有权并 承担相应管理职责。课题立项通知书为有约束力的协议,不 得无故终止。课题申请严格按照课题申报通知规定程序进行, 经专家评审后确立为拟立项课题。拟立项课题负责人或课题 主研人员按规定参加立项培训、按要求修改完善课题方案并 上报后予以正式立项。 第七条 撤项处理: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课题作撤销处理,在相关网站上 予以通报。若是经费资助的课题,要追回所拨付的课题资 助经费。被撤销课题的课题负责人从课题被撤项之日起三 年内不得申请新课题,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两年内不得申 请新课题。 1. 无故终止课题研究工作; 2. 以课题名义营利或从事与研究无关的其他活动; 3. 盗用公章或私刻课题公章; 4. 对课题进行虚假宣传; 5. 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6. 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7. 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2 8. 获准延期,但延期时间超过两年仍未能结题者; 9. 擅自变更课题; 10. 两次结题评审未获通过; 11.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开题管理 第八条 所有立项的自治区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均须按 时举行开题会。开题会须事先书面提出申请,填写开题申请 表(附件1 ),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九条 自治区教育科学规划重大招标课题、重点课题 和专项课题的开题须向自治区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 室提出申请,开题会由自治区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持。 第十条 自治区教育科学规划一般课题开题须向自治 区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的相关管理部门提出 申请,开题会由各委托的相关管理部门主持。 第十一条 开题会主要议程有: 1. 主持人介绍课题背景,宣布开题会开始,介绍到会 的领导、专家和来宾; 2. 宣读课题立项批文; 3. 课题负责人作开题报告; 4. 专家点评、指导; 5.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领导表态发言; 6. 到会领导讲话。 3 第四章 中期管理 第十二条 中期报告会是检查和督促课题研究工作,加 强课题研究过程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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