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行政许可.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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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社会事务处 王浩磊 劳务派遣许可审批 一、劳务派遣基本概念 二、法律依据 三、审批范围 四、申请条件 五、审批要件 六、审批时限 七、审查要点 八、常见问题解答 一、基本概念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员工订立劳动合同,由实际用工单位向派遣员工给付劳务报酬,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员工之间,但用工关系则发生于派遣员工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 劳务派遣最大的特点就是劳动关系与用工关系相分离。表现为被派遣员工与劳务派遣机构有劳动关系但无用工关系,与实际用工单位有用工关系但无劳动关系。而劳务派遣机构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为民事法律关系,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为民事合同,双方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解除劳务派遣协议。 二、法律依据 (一)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二)审批依据: 1.《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 2.《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64号令) 3.《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 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财会〔2006〕4号) (三)参考文件 1.《关于规范我市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2018年2月 2.市人社局《转发关于优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市人社字〔2017〕80号) 3.市人社局《转发关于贯彻落实<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及要求的通知》(市人社字〔2014〕33号) 4.市人社局转发《关于贯彻落实<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人社字〔2013〕78号) 5.市人社局《转发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三、审批范围: 市人社局转发《关于贯彻落实<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人社字〔2013〕78号) 一、关于行政许可实施管辖 (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对全省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负责对在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实施行政许可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二)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负责对在本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实施行政许可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在本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实施行政许可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2018年市审批局对管辖范围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一)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对各县(市、区)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负责对在市级企业注册机关登记、注册的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实施行政许可。 (二)县(市、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对在本地登记、注册的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实施行政许可。 (三)因《转发市行政审批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注册登记便利化“二十三条”措施的通知》(石政办函〔2017〕110号),注册管理机关下放至市内各区行政审批局登记管理的劳务派遣单位,由市内各区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实施行政许可。 (四)劳务派遣单位跨行政区划变更住所的,持企业注册登记部门出具的准迁证明到相应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四、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五、审批要件 (一)设立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公司章程; 4.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5.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6.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7.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电脑、电话、传真、档案文件柜等办公设施以及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8.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9.与劳务派遣业务发展相适应的劳动关系协调员(师)或人力资源管理师等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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