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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教唆的人没有犯 被教唆的罪”之解释 刘 明祥  内容提要:我国刑法采取的是单一正犯体系,教唆犯从属性说无存在的法律基础,用此 说来解释我国刑法第 条第 款中的 “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不具有合理 29 2 性。应当将其解释为被教唆的人没有按教唆犯的意思实施犯罪,具体包括四种情形: ()教唆犯已实施教唆行为但教唆信息 (或内容)还未传达到被教唆的人;()被教唆 1 2 的人拒绝教唆犯的教唆;()被教唆的人接受教唆,但还未为犯罪做准备;()被教唆 3 4 的人接受教唆,但后来改变犯意或者因误解教唆犯的意思实施了其他犯罪,并且所犯之 罪不能包容被教唆的罪。 关键词:教唆犯 被教唆 犯罪 解释       我国刑法第 条第 款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 29 2 或者减轻处罚。”对这一规定中的 “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刑法学者有不同理解,形成 较大争议。笔者拟对此作进一步的探讨,期望能化解争议,以维护执法的统一性。 一、“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解释理论 目前,我国刑法学者在解释刑法第 条第 款时,往往都会与教唆犯的性质挂起钩来。关 29 2 于教唆犯的性质,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教唆犯二重性说,认为教唆犯既具有从属性, 又具有独立性。其中,刑法第 条 (即 年刑法第 条)第 款体现了教唆犯具有从属性, 29 1979 26 1 而第 款规定,被教唆的人即便是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教唆犯与被教唆人根本不成立共同犯罪关 2 〔 〕 1 系,对教唆犯仍然要定罪处罚,这表明教唆犯具有独立性。 第二种观点是教唆犯独立性说, 认为 “在一部刑法里,要么采取独立性说,即完全以教唆人所教唆之罪作为定罪基础;要么采取 从属性说,即完全以被教唆人所实施之罪作为定罪基础。……刑法第 条 (即现行刑法第 26 29 条,下同 引者注)第 款的立法精神,同该条第 款一样,都是体现确定教唆犯刑事责任的 1 2 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教授。 〔 〕 参见伍柳村:《试论教唆犯的二重性》,《法学研究》 年第 期;马克昌:《论教唆犯》,《法律学习与研究》 1 1982 1 1987 年第 期。 5 ·139· 法学研究 年第 期 2011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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