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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司法证明的标准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简明证据法学》 主编 何家弘 张卫平 副主编 高家伟 李学军 刘品新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简明证据法学》 第十六章  如何确定司法证明的标准 第十六章 如何确定司法证明的标准?         ——关键术语   [关键术语]    证明标准    证明目的    客观真实    法律真实    排除合理怀疑    优势证据    内心确信    证明标准的多元化 第十六章 如何确定司法证明的标准?             ——案  例 1996年,被告人甲与被害人丁之间发生债务纠纷,此后丁多次向甲追讨欠款,甲遂对丁产生怨恨,与同案人乙、丙商定杀死丁,并各自准备作案工具。1998年8月4日下午6时,乙携带手枪1支,丙携带铁水管1根,先在某堤坝上埋伏;甲也携带1支手枪,以还钱为名将丁骗至该地点。丙持铁水管殴打丁,甲与乙各持手枪向丁的头、腹、胸部射击。随后,甲等3人劫取丁的财物逃离现场。后丁经医治无效死亡。 公诉机关举出的证据主要包括:第一,三名目击证人能够证明案发的时间、犯罪嫌疑人人数、枪声的次数等,基本吻合;第二,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照片;第三,现场遗留物及被告人丙对遗留物的签认;第四,被害人临终陈述,指出是甲以及两个不认识的男青年用枪打他;第五,法医关于被害人死亡原因的鉴定结论;第六,被告人的供述。 一审法院根据以上证据判处被告人甲死缓,乙无期徒刑,丙有期徒刑15年。后三人同时上诉,省高院发回重审,原审法院再次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被告人甲、乙、丙无罪。 一、证明标准的概念(上) 1、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是指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时证明应当达到的程度和水平,是案件事实得以证明而对证据的质和量所提出的具体要求。简言之,证明标准就是司法证明必须达到的程度和水平。  2、证明标准与证明任务、证明要求 在我国,就证明标准,存在过一些与之相类似的说法,如证明任务、证明要求。 语言是约定俗成的,只要使用中不会造成误解和歧义,便不必过分苛求字面含义与概念内涵的统一。人们的长期使用,已赋予了证明要求、证明任务和证明标准相同的含义,故不需硬性区分。 一、证明标准的概念(下)  3、证明标准与证明目的 证明目的,是指证明主体追求的目标,是司法证明活动的标的。 司法证明的目的是就行为过程而言,体现了证明活动的追求和方向,是带有一定理想色彩的目标;司法证明的标准则是就行为结果而言的,是根据一定的价值理念和需要确定的,是法律认可的具有现实性品格的衡量准则。 4、证明标准与证明责任 证明标准与证明责任关系密切,是法定证明责任的卸除标准。 证明标准是在证明责任的基础上才产生的概念,证明责任在诉讼过程中演变到某个特定的时间点或状态点,便呈现出了证明标准的诉讼价值。 二、证明标准的性质        ——基本范畴(1) 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      客观事实,即客观存在的事实。就司法证明活动而言,是指确实在客观世界中发生的案件事实。    法律事实,是法律意义上的事实,是由法律规范所调整或认可的,可以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事实。在司法活动中,法律事实指由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是经过人的主观活动明确或确认的案件事实。 二、证明标准的性质        ——基本范畴(2) 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   客观真实,是指司法活动中人们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完全符合客观的实际情况,即符合客观标准的真实。   法律真实,是指司法活动中人们对案件事实的认识符合法律所规定或认可的事实,是法律意义上的真实,是在具体案件中达到法律标准的真实。 二、证明标准的性质        ——基本范畴(3) 绝对真实与相对真实    绝对真实,即司法证明所确认的案件事实完全符合客观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是100%的真实。    相对真实,即司法证明所确认的案件事实只是一定程度上符合客观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不是100%的真实,可能只是90%、80%或51%的真实。 二、证明标准的性质        ——基本范畴(4) 形式真实与实质真实   实质真实,是指证明活动的结果在实质上符合客观真实,是实质内容的真实。   形式真实,是指证明活动的过程和形式符合证明规律的要求,是形式所表见的真实。诉讼活动中,司法证明的形式真实通常表现为程序的正当与合理,因此又可称为程序真实,或程序意义上的真实。 二、证明标准的性质        ——基本内容 证明标准的性质    司法证明的结果应当是法律真实,法律真实是司法证明活动必须达到的真实;而客观真实则是司法证明的目的,是司法证明活动要追求的真实。司法证明的标准不能是难以实现的客观真实,而应是切实可行的法律真实。 三、证明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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