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烟鉴别检验基本知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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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烟鉴别检验基本知识

卷烟产品鉴别检验 基本知识 一、前言 二、假冒卷烟产品的特征与分类 1 、假冒卷烟产品的基本特征 假冒卷烟作为一种非法商品,同其它商品一样具有一定的产品属性和市场属性,由于它是作为真品卷烟的假冒品出现,因此体现在它的二个属性上,必然具有它自身的特征。假冒卷烟的基本特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外观的仿真迷惑性。 (2)地域性和相对集中性。 (3)品种多样性。 (4) 假冒卷烟具有利润率高、危害严重、劣根难除等特征。 2 、假冒卷烟产品的分类 假冒卷烟从产生演变到现在,从制造手段来分,主要有以下几类 : (1) 手工制造的假冒卷烟。即利用生烟丝或卷烟下脚料及其它自制烟丝,通过手工包装(卷接多为机器)制成仿冒真品的卷烟,目前市场上大多数均为此类假冒卷烟。 (2) 手工改换包装的假冒卷烟。即利用同规格牌号(如次品烟或低等烟)或不同牌号的烟支,经手工操作,改包成等级或价格较高的卷烟牌号。 (3) 使用废旧的真烟包装纸,将假冒的同牌号烟支放入其中,重新粘封,再次进入市场流通。 (4) 机器制造的假冒卷烟。这类假冒卷烟通常是境外走私进来或国内不法分子利用一些淘汰的设备,或利用一些工艺简单、设施简陋的设备进行制造。 三、卷烟产品鉴别检验的基本概念与规则 1 、烟草产品的定义 烟草产品是指烟叶、烟草种子等烟草原产品,卷烟、雪茄烟、烟丝(含膨胀烟丝) 、再造烟叶、复烤烟叶等烟草制品,滤嘴棒、烟用丝束、卷烟纸、接装纸、滤棒成型纸、烟用薄膜、烟用内衬纸、卷烟商标印刷品、烟用拉线、烟用香精香料等烟用材料和烟用防伪标贴等。 2、鉴别检验机构的法定地位和法定责任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假冒商标烟草制品的鉴别检测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检测站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第十条规定:“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鉴定工作,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省级以上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的假冒伪劣卷烟鉴别检验管理办法和假冒伪劣卷烟鉴别检验规程等有关规定进行”。 国家局《烟草产品鉴别检验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具有法定地位并具备相应承检能力的国家级、省级烟草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或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认可并授权,方可开展对授权范围内烟草产品的鉴别检验工作”。 以上法律法规从国家立法的层面,规定了国家级和省级烟草质检站在获得国家烟草专卖局以及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后依法开展卷烟真伪鉴别检验并出具报告的法定地位和法定责任。 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是国家级烟草产品鉴别检验机构 (以下简称“ 国家级鉴别检验机构”),其职责为:(1) 承担各类烟草产品的鉴别检验和仲裁性鉴别检验;(2) 负责建立烟草产品鉴别检验所需的烟草产品实物对照样品库和技术资料库,并负责实物对照样品和技术资料的确认及发布工作;(3)负责制订烟草产品鉴别检验技术文件;(4) 组织开展鉴别检验技术的研究、交流;承担鉴别检验人员的技术培训和考试工作。 省级烟草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是区域性的烟草产品鉴别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省级鉴别检验机构),其职责为:(1) 承担辖区内各类烟草产品的鉴别检验;(2) 负责有关烟草产品相关技术资料的整理上报和实物对照样品的认定工作;(3) 开展和参与鉴别检验技术的研究与交流以及技术培训工作。 烟草产品生产企业、国外烟草产品销售(代理)商等有义务和责任向鉴别检验机构提供用于烟草产品鉴别检验的实物样品和技术资料,并对其有效性和真实性负责。 鉴别检验机构有义务对消费者提供有关烟草产品的咨询服务。受理鉴别检验委托的鉴别检验机构应按要求作出准确、真实的鉴别检验结论,出具合法的鉴别检验报告。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鉴别检验报告与事实不符,并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别检验机构对委托的样品不能作出明确判定时,有权向有关专业部门索取技术资料,有关部门应给予配合;也可委托其它鉴别检验机构进行鉴别检验。检验人员要遵守职业纪律,保持良好的行为规范,对鉴别检验的原始记录、结论和客户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随意将鉴别检验情况泄露给他人。否则,一经查实,追究其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3 、卷烟产品鉴别检验人员的要求 进行卷烟鉴别的人员需要有强烈的责任心和烟草专业技术知识,须经相关的专业技术培训和考试,并取得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颁发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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